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完毕的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完毕的公告
2024年12月03日 03:31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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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4-080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根据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甘0102执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所持公司300万股股票将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采用竞价交易的方式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6日,兰州太华被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507,900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暨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2024年11月28日,兰州太华被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992,100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暨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公司今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兰州太华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并被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冻结的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注:(1)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1,500,000股股份因被司法强制执行,此部分涉及的质押股份相应解除。

(2)“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计算分母为本次解除质押之前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即21,083,700股。

2、本次解除冻结基本情况

注:(1)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1,500,000股股份因被司法强制执行,此部分涉及的冻结股份相应解除。

(2)“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计算分母为本次解除质押之前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即21,083,700股。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及冻结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兰州太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所持质押股份及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二、股东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情况

注:上述持有股份占总股份比例分别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若合计数与分项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尾差造成。兰州太华本次司法强制执行股份来源为竞拍取得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前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1、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前后兰州太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2、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前后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情况

2023年7月1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亚太矿业与兰州太华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54,760,995股股票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6.94%)委托给广州万顺行使。

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前后,广州万顺持股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变动为兰州太华因违约处置导致的司法强制执行所致。本次股份变动,导致兰州太华的持股比例降低0.93%,进而导致实际控制人陈志健先生及陈少凤女士持有的表决权比例降低0.93%,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事项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暨被动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股东兰州太华被动减持股份共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93%,本次股份变动未违反此前已披露的司法强制执行计划,也不存在违规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兰州太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有5,677,295 股股票可能被法院强制变价、变卖、变现。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每日变动明细》;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每日变动名单》;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表》。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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