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服务中心就ST旭电案答投资者问 立案申请已获法院审核通过

投资者服务中心就ST旭电案答投资者问 立案申请已获法院审核通过
2024年12月03日 03:30 上海证券报

◎冯心怡

ST旭电退市余波仍在延续。为支持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近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石家庄中院提交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普通代表人诉讼案立案申请,并就该案答投资者问,详细披露案件的立案申请情况、诉讼进展以及关键问题的处理方式等。

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上证报记者从投资者服务中心获悉,其已于2024年10月11日对ST旭电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电话、现场接待、信访件回复等多种方式,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并积极推动案件进展。

11月4日,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11名投资者就ST旭电案向石家庄中院线上提交普通代表人诉讼立案申请。

据悉,这11名原告投资者从投资者服务中心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资者中产生,按照投资者递交材料的先后顺序、损失金额、提交的数据质量等原则最终确定。经征询11名原告意见,投资者服务中心从提交材料的投资者中筛选两名损失金额适中的原告作为代表人,并获得11名原告的一致同意。

投资者服务中心进一步表示,未参加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并不影响投资者的诉权,投资者拥有诉权,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一直畅通,且投资者维权救济还包括专业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后续,如法院裁定成立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发布案件相关公告,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在中国投资者网、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转载,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若符合法院裁定的适格区间,可依法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参加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立案申请已获法院审核通过

11月14日,石家庄中院线上立案系统显示本案立案申请已审核通过,投资者服务中心正在等待法院正式受理通知。

因本案暂未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将ST旭电、控股股东以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后续将视行政处罚及相关证据情况调整。诉讼过程中被告可提异议,由法院最终裁决。

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原告、被告均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自己的理解及判断对“三日一价”提出主张,最终由法院裁决确定。若不认可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案判断的“三日一价”,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投资者服务中心初步确定2019年1月4日为本案实施日。根据ST旭电《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公司资金占用始于2018年,但未披露具体开始时间。

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对于难以明确资金占用实施日的,推定该信息产生于区间段内最后一个自然日。据此,推定最晚于2018年12月31日达到应当披露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应当披露资金占用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即2019年1月4日。但不排除后续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行政处罚文书,重新认定实施日的可能。

因2024年7月5日晚间,ST旭电披露的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同日公司披露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监管措施的决定,亦涉及资金占用的事项,投资者服务中心确定揭露日为2024年7月6日。

而对于基准日、基准价,ST旭电股票自揭露日至目前未到第30个交易日,换手率未到100%,因此基准日和基准价均为投资者服务中心暂定。起诉时以最近一个交易日2024年8月14日为基准日,基准价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暂定为0.761元/股。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达到基准日,可再调整基准日和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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