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西安临潼法院斜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为7396万余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历时数年的纠纷得以化解,两家大型企业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2015年2月,原告甲公司作为承包方与丁公司签订《西安A医院一期建筑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包A医院二标段建筑结构主体工程。
2016年4月,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丁公司将其在前述合同一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乙公司。
随后的时间内
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了《A医院一期总承包补充协议(住院楼外幕墙装饰工程)》、《A医院项目三区地下室厨房二次砌体工程施工合同》、《A医院住院楼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并完成结算。
在此期间,乙公司全资设立丙公司,二者存在经营地址、组织机构、实际控制人等的混同。
2023年4月,甲、乙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款项,截止目前尚欠甲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等未付。
现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等,并请求判令被告丙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办理
案件受理后,为妥善处理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马煜第一时间审查案件资料,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甲、乙公司均为当地大型企业,合作的项目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在厘清该案的来龙去脉和矛盾焦点后,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企业沟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法律义务、责任担当、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讲明企业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并进行释法明理。
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多次沟通调解下,甲公司撤回了对丙公司的起诉,甲乙双方公司明确案涉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共计73960316.34元,并达成分期给付相关款项的调解协议,临潼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双方公司送达,最终双方纠纷妥善解决。
此案的妥善解决,成功将大标的纠纷化解在基层,既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企业的诉累,也体现了临潼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担当作为。
作者:闫骏林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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