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白丽斐 记者 李苑)近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精准识别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等方面。
针对《名录》修订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名录》修订特别注重精准及时、科学有序、防控风险三方面。
本次《名录》修订在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条第二款,完善了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几年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全面推开,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存在与《名录》中已有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一致或相似的情形。
本次修订明确,上述废物首先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的废物代码进行归类;确实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才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这种鉴别归类方式更加科学,也便于危险废物后续的高效利用处置和精细化管理。”上述负责人说。
在精准识别危险废物方面,本次《名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6条注释。例如,新增的第1条注释规定,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或者“废弃的××”,其中“××”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
进一步强调了《名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鉴别程序的衔接,明确《名录》所列物质均应首先属于固体废物。上述负责人表示,也就是说,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那就不能依据《名录》来识别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豁免管理方面,《名录》附录明确,“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这方面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和单位对豁免管理理解不准确的问题。”上述负责人介绍,首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这里实行的豁免,是仅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特定条件下对其特定内容进行豁免,但并未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名录》正文第三条要求,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对于含油金属屑,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在满足通过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或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的条件下,利用过程可豁免管理;其他情形则不属于豁免范畴。
据介绍,这次修订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及其相关豁免环节、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需要遵守其他任何管理规定,而是要符合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此外,由于一些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因地处偏远,医疗废物种类相对单一、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做到按时集中收集处理困难很大。
《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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