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交易
案情简介
2022年底起,某上市公司与山东某国资公司开始洽谈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事项,该收购事项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上述事项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刘某作为山东某国资公司前董事长,具体推进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经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交易行为人马某与刘某存在多次微信通话联络。马某在敏感期内11个交易日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114万余股,成交额约1143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马某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253万元。马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集中、大量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持股高度集中,交易时间短,交易金额远大于涉案账户开户以来其他股票交易额,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对其异常交易行为,马某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未能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综上,认定马某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2024年3月,陕西证监局对马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马某“没一罚一”,罚没款共计506.5万元。
案例警示
内幕交易等违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始终是证监会监管执法重点。从事内幕交易,除了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甚至证券市场禁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内幕交易切勿碰,短暂获利终是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不仅不能保证获利,还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投资者应坚持依法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切莫贪图不当小利而践踏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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