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勿把盗窃当“捷径”,法律红线碰不得

以案释法 | 勿把盗窃当“捷径”,法律红线碰不得
2024年11月14日 10:46 广东检察

近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宗盗窃飞艇案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26日晚,吴某某对其朋友朱某某称,要拆卸亲戚的快艇发动机卖给别人,吴某某偷开了一艘快艇搭载朱某某到硇洲镇附近海域,登上其所谓亲戚家的快艇上,吴某某用从旁边渔船找到的工具拆卸该快艇发动机,但最终未能拆卸。随后,二人驾驶吴某某偷来的快艇到东海某码头,吴某某用工具将该快艇上的发动机拆下,朱某某此时确认吴某某实际是在盗窃,但其仍按吴某某的要求代为联系了顺风车司机,并帮助吴某某将拆卸下来的发动机及一个油桶从快艇上抬上车,吴某某将快艇遗弃在车渡码头处乘车离开现场。次日凌晨,吴某某乘坐顺风车到达遂溪县江洪镇,在其企图出售发动机时,买家及顺风车司机怀疑该发动机来路不正,提出质疑,吴某某心虚逃离现场。司机立即报警并将该发动机送往派出所。当天,民警寻回快艇艇身并还给被害人。9月28日,两名嫌疑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

经查,吴某某在2023年2月盗窃被判刑,刑罚执行至2024年6月,刚刚出狱3个月,又再犯罪,构成累犯,本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批准逮捕决定。

朱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朋友关系被叫到现场,无事前的共谋,但朱某某在知道吴某某是在实施盗窃后,未能劝阻制止,反而按吴某某的要求积极提供帮助,构成帮助犯,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作相对不批准逮捕处理。不捕并非结案,朱某某是非不分,以身试法,也将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盗窃不是发财致富的“捷径”,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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