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为了“洗白”,他竟然利用女友

以案释法 | 为了“洗白”,他竟然利用女友
2024年11月12日 18:33 广东检察

被告人李某自2023年以来长期在本市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为了逃避打击,他使用其女朋友侯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为及时转移犯罪所得,李某又使用侯某名下银行卡进行转移赃款并取现,或通过转账到第三人账户进行套现。

而侯某在明知李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给李某收取毒资,并帮助李某通过“埋雷”的方式放置毒品进行毒品交易,最后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给李某转移毒资,并且帮忙取现。

处理结果

本案是典型的“自洗钱”犯罪,被告人李某使用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后又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取现或者套现,妄图及时将毒资“洗白”。最终,李某因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侯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这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贩卖毒品自洗钱案件。

涉毒洗钱更是造成毒品犯罪泛滥的重大原因,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朋友及家人的正常账户进行资金的收取和转移,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对各类诱惑的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卖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避免涉入洗钱犯罪。

法条链接

“自洗钱”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对洗钱罪做出了重新规定,明确贪污贿赂、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和利益行为的,不再单纯作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性质,而是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对从洗钱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的处罚力度,“自洗钱”正式入刑。

来源:梅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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