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非法采矿严惩不贷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以案释法 | 非法采矿严惩不贷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2024年11月04日 17:37 广东检察

矿产资源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领域。近日,番禺区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并首次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该案两名被告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他人正在非法采挖海砂,仍直接从采砂船过驳和运输,破坏附近海域环境,最终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两名被告人驾驶一船只从浙江某码头出发前往指定位置装运海砂,在返回广州某锚地锚泊时被广州海警局番禺工作站查获,在船上共检查发现载有海砂约1.5万吨,被告人无法提供该批海砂的《水路货物运单》及合法来源证明。经核实,被告人在案发位置所处范围不存在合法海砂采矿权。经鉴定,该船当航次所载涉案海砂规格为细砂,总价格人民币9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案发地水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2024年3月,番禺区检察院向番禺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两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其连带赔偿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23585.40元、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537200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人民币11210元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两名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及鉴定的全部费用,并委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因损害生态环境需要购买碳汇的交易事宜。目前,赔偿义务人缴纳费用全部收缴到位,推动保护海洋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获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和生态修复费用等责任,受到刑事、民事责任双重追责。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要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切勿因一时贪念,步入违法犯罪“深渊”。

来源:番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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