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关于同意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公告
关于对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总结不规范
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未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评估总结,以查验结论代替。
二、查验程序不规范
调取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未按照《执业规则》第四十条的要求注明来源且经办律师未签字;关于发行人诉讼处罚等网上查询事项,未按照《执业规则》第十六条的要求制作查询笔录。
三、查验内容不完整
针对发行人个别银行账户及客户应收账款《询证函》函证回函不符事项,未按照《执业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要求,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四、工作底稿不规范
部分底稿目录索引为类别事项,未按照《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要求标明索引,且与底稿文件不对应。
上述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0月23日
关于同意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日期:2024年10月29日 文号:粤财莞函〔2024〕12号
发文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粤财莞函)字外所临证第006号〔202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4-10-25至2029-10-24。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广东省财政厅
2024-10-25
证券代码:002494证券简称:华斯股份公告编号:2024-057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大华国际”)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大华国际来函告知,因业务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已变更为“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除名称变更外,事务所各项执业资格、 服务团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均无变化,原有的业务关系以及已签定的合同继续履行。更名后,原“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各项业务、权利和义务由“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继,本次变更仅为名称变更,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不属于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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