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小宇(化名)从幼儿园乘坐校车回家,跟车老师把他带下车就走了,小宇独自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车撞伤,造成十级伤残。孩子赔偿谁来负责?各方多次协商难以达成一致,家长把校车司机、跟车老师、小车司机等各方起诉到岳阳湘阴县人民法院,索赔30余万元。
9月4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这起案例。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亦双
下校车后,5岁娃独自过马路被撞
岳阳湘阴5岁的小宇每天乘坐校车回家,事发当天,校车司机申某驾驶校车行驶至湘阴县某路段路边停靠,此处并非校车停靠点,但跟车教师王老师仍带领小宇下车,在没有将小宇交到其监护人手中的情况下离开。
没多久,无人带领的小宇独自横过马路被一台小车撞倒,小宇受伤后被马上送往医院。经司法鉴定,小宇在此事故中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申某和王老师共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司机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宇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但因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宇父亲遂起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
伤者获赔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老师为幼儿园雇佣员工。校车登记在某校车公司名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系万某,向校车公司缴纳管理费,两者实为挂靠关系,申某是万某雇佣的司机。万某与幼儿园签订了协议,双方为购买校车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周某驾驶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周某是该公司雇佣的司机。
校车和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两事故车辆皆在保险有效期。
法院审理认为,因申某驾驶校车上路行驶未按校车停靠点停靠,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王老师未带领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未将学龄前儿童交给其实际监护人,申某和王老师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申某和王老师承担70%赔偿责任,周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违规停车”和“未将学龄前儿童交付监护人”都是导致小宇发生交通事故的连续前因行为,与小宇的身体损害均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申某与王老师应各自承担主要责任中50%的赔偿部分。
经计算,小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由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剩余部分申某和王老师分别承担5万余元,周某承担4万余元。
同时,校车公司、万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申某承担的部分经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后,再与万某及校车公司连带承担。王老师发生事故时在执行工作任务,依法由幼儿园承担王老师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的部分经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后,由周某雇主某物流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校车可视为幼儿园监护场所的延续
法官介绍,本案中,案涉未成年人为5岁孩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校车承接学生上、下学接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不仅是一种交通工具,还可以视为幼儿园监护场所的一种延续,在将孩子安全交到家长手中前,幼儿园和校车司机均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
对于校方来说,未成年人在学校监护期间内受到人身伤害,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针对此类事故,校方应与校车公司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固定的校车停靠站点,由教师及学生监护人共同确认学生上、下校车的站点,并严格履行各环节的交接手续,切实做到无缝对接。
对于校车公司来说,校车运送学生属于定制式运输,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对于学生家长来说,要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的安全宣传教育,让孩子自觉当好自己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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