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南宁房票安置来了,可转让一次

重磅!南宁房票安置来了,可转让一次
2024年08月10日 00:28 南国早报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俏华

8月9日晚,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到,当天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在市辖区推行房票安置。

所谓房票,是指被征拆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相关部门出具给被征拆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作为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原则上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根据《办法》,房票安置房源有三种:

政府持有的配建产权移交房及可用于支配的其他商品住宅、拆迁安置住宅等房源;

政府组织房开企业筹集的房源;

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市辖区内接受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

这些房源原则上需满足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等条件。

和原来旧改的安置补偿办法相比,房票的补偿基本一致。集体土地上的房票价值,按人均建筑面积60㎡的安置标准,国有土地房票价值为:周边(或同土地级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被征收补偿面积×1.3。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优先用于购买安置住宅,不得质押和套现。被征拆人满足在市辖区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的,可以转让房票,但仅限转让一次

被征拆人使用房票购买规定房源,房票价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拆人自行支付;超过的部分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或兑换现金(原则上不能超过房票价值的10%)。

值得一提的是,被征拆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房票可获得现金奖励。具体来看:

集体土地的拆迁户:

领取房票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房票价值的1.2%给予奖励;7至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房票价值的0.6%给予奖励。

国有土地的拆迁户:

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被征收补偿面积×5%计算给予奖励;7至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被征收补偿面积×2.5%计算给予奖励。

《办法》还指出,南宁市辖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该办法制定本辖区房票安置办法;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房票安置工作可参照执行。

《南宁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全文如下↓↓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梁冰欣

责编:唐海波

审核:胡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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