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萧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 号)。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发布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显示,东旭光电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视后续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东旭光电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东旭光电于今年五月被立案,受损股民可关注参与索赔。
目前,东旭光电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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