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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6:44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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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日期:2024 6 24 日,

志高机械北交所IPO2024-06-28已受理、2024-07-25已问询(发出首轮问询)

2、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11-30已受理、2023-12-28已问询、2024-06-20通过上市委会议、2024-07-08提交注册、2024-07-18注册结果:注册

2024-02-26完成首轮问询与回复(12个问题),2024-04-25完成第二轮问询与回复(5个问题)、2024-06-11完成第三轮问询与回复(3个问询)、2024-07-05完成上市委会议落实意见函的回复(2个问询)!

第一家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志高机械 证券代码:874450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8 14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 9 21

注册资本:64,444,463

法定代表人:谢存

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百灵北路 15

控股股东:衢州志高掘进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谢存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挂牌日期:2024 6 24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C 制造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管理型行业分类:C 制造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1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C3511 矿山机械制造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情况

公司前身志高有限成立于 2003 8 14 日,并于 2015 9 21 日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4 6 24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志高控股直接持有公司 2,958.0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9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谢存。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谢存直接持有志高机械 18.08%股份,通过志高控股间接持有志高机械 35.32%股份,通过志高投资间接持有志高机械 2.18%股份,直接和间接持有志高机械 55.58%股份,同时谢存作为志高机械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谢存先生,1971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 MBA1998 7 月至2003 5 月,任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2003 8 月至 2015 9 月,任志高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 9 月至今,任志高机械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担任衢江区人大代表、衢江区机械装备行业协会会长,荣获“衢州市、衢江区十大杰出青年”、“中国矿山装备制造基地建设杰出贡献人物”、“浙江省优秀企业家”等称号。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为下游客户提供凿岩工程与空气动力专业性综合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提供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钻机、螺杆机产品,主要产品为“志高掘进”、“ZEGA”系列钻机、螺杆机及相关配件,产品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工程建设、装备制造、石化化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医药生产等领域。公司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公司于 2022 9 月被工信部认定为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钻机和螺杆机产品研发体系,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取得了一系列技术成果。公司多种型号钻机和螺杆机被评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或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ZGYX-6500 全液压露天凿岩钻车被评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国内)并被科技部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此外,J21UJ33 地下掘进钻机和UP45 智能遥控中深孔钻机均被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省内),D480 一体式露天潜孔钻机被评为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项目,ZG132FeT-7 干式无油螺杆空压机被认定为浙江省首台(套)装备(省内)。通过多年努力,公司已在钻机和螺杆机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技术储备,完成了地下钻机关键部件液压凿岩机、螺杆机关键部件螺杆主机的设计生产,已经和国外先进装备展开了市场竞争。

公司具有高端的制造水平和完整的生产体系,是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并拥有规模化生产供应能力。公司是履带式露天钻车、轮胎式液压掘进钻车、履带式一体化潜孔钻机的行业标准起草单位之一,是履带式露天潜孔钻车浙江制造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会员单位。

公司具备丰富的钻机和螺杆机设计开发经验,相关产品可满足各类工程、工业生产需求且多种型号钻机、螺杆机已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受到市场及下游客户广泛认可。

四、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

公司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依托丰富的技术储备、高效的研发团队,聚焦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以高端钻机、螺杆机的进口替代推进为机遇,不断提升产品的创新与生产制造能力。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公司已成为国内少数同时掌握地下钻机以及螺杆机核心部件自产能力的生产厂商。公司构建了成熟良好的技术创新平台并将成果逐步深入应用到业务发展中,不断实现产业化推广。

(一)技术创新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钻机和螺杆机产品研发体系,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备良好的竞争优势。发行人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研究院”。

在钻机领域,发行人的多臂掘进钻机、地下掘进钻机、自动潜孔钻机等多类钻机产品获得了国内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省级工业新产品”等荣誉。

经过多年研发,公司的高频高压液压凿岩机等自动钻机核心部件彻底打破了外资企业技术垄断,液压凿岩机是地下钻机最核心的部件,其性能好坏直接决定地下钻机整机的性能水平和产品质量,公司是国内少数拥有自产液压凿岩机能力并配套于钻机的企业。

在螺杆机领域,发行人致力于对螺杆主机等核心部件的技术攻关,不断研发、改进和优化螺杆转子及壳体的加工工艺等先进技术,以便进一步丰富完善产品线、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节能和定制化要求并提高螺杆主机与压缩机整机的匹配性。发行人自主掌握低压螺杆压缩机技术、干式无油螺杆机整机设计技术等一系列核心技术并已经研制成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列低压螺杆机、干式无油螺杆机,能够满足下游客户对更高清洁度空气的要求。

(二)产品创新

发行人持续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创新:

钻机领域:发行人以高效率、低能耗、高可靠性、绿色环保、智能化为目标,已成功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系列一体式钻机新产品,并对已开发的多臂掘进钻机、地下掘进钻机、自动潜孔钻机等多类全自动一体式钻机不断升级,不断提升产品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更高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发行人的自动钻机产品已在国家重点项目招标中与国际同类先进产品直接竞争,并已在郑万高铁、高黎贡山隧道、川藏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成功应用。

螺杆机领域:发行人是国内较早专业从事工程螺杆机和工业螺杆机生产和销售的国产自主品牌。发行人生产的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系列产品均达到国家节能标准,多款工程螺杆机、永磁变频螺杆式压缩机获得了省级工业新产品、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等荣誉或取得了“浙江制造”认证,ZG132FeT-7 干式无油螺杆空压机被认定为浙江省首台(套)装备(省内)。

(三)模式创新

公司在销售模式方面不断改进及优化。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用户的实际使用工况、场地情况等进行了解并进行量身设计,在客户设备方案设计阶段即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套凿岩工程及空气动力系统解决方案。同时,公司拥有一支品牌忠诚度高、销售能力强、服务水平专业的经销商队伍,为下游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需求特征的企业提供凿岩工程及空气动力解决方案,满足其多元化的工业及工程需求。

(四)业态创新

随着工业领域智能化与信息化融合程度的不断提高,下游行业内客户对生产用设备的智能化和信息化要求也日益提升。在产品开发上,针对下游客户地区较为分散的特点,公司顺应行业的智能化、信息化发展趋势,借助物联网技术与理念在设备上开发了远程服务系统平台,提升了钻机、螺杆机运行状态的数字化和可视化程度,实现了对钻机、螺杆机的精确调试、远程监控;通过安全预警、维护提醒、异常状态及非正常操作记录存档等手段帮助公司向客户提供有效的远程技术支持,保证了客户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提升了下游行业应用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五)科技成果转化

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郑万高铁、川藏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领域,并远销俄罗斯、沙特、哈萨克斯坦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逐步实现了相关产品对国外品牌的替代。公司是钻机、螺杆机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根据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压缩机分会出具的证明,2022 年度公司移动系列空气压缩机和配套钻机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位列前三名。公司在钻机、螺杆机技术方面的投入及积累,形成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核心技术,使公司具备持续不断的为客户提供符合市场需求产品的能力,公司的持续创新机制能够保证公司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分析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 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根据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6,260.52 万元、8,700.17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的标准,也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的标准;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5.41%18.80%,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的标准。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第二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2024 年第11 

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2024 年第 11 次审议会议于2024 6  20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审议意见

(一)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人员、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与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人员存在重名情况,补充说明销售人员及其近亲属、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相关人员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相关客户或供应商,或者对发行人相关客户或供应商产生重大影响。(2)补充说明主要销售服务商银行流水是否存在异常。(3)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的重大依赖,并就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可能流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1)结合电力电缆电压等级分类情况、环保型电线电缆渗透率等,补充披露中低压电力电缆市场空间。(2)补充披露下游电气装备电线电缆应用领域,结合终端市场供求情况,披露下游电气装备电线电缆产品的市场空间。(3)补充披露与西安交通大学关于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情况,使用、转让、授权合作研发成果是否存在限制,是否需要取得西安交通大学或相关人员同意。(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分析。(5)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销售服务商和贸易商。请发行人说明:(1)销售服务商为发行人带来的订单金额与其服务能力是否匹配,销售服务费是否必要且公允,销售服务费是否与相应合同订单逐一对应。(2)销售人员及其近亲属、销售服务商、大额交易对手方及相关人员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或能施加重大影响。(3)贸易商与销售服务商在业务模式上的差异,贸易商和销售服务商并存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通过贸易商、销售服务商销售产品与直接向客户销售同类、同型号产品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4)贸易商、销售服务商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销售服务商是否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行人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应收账款与经营性现金流。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大且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值的情况下,发行人信用政策变化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3)发行人大量使用票据结算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往来挂账,是否存在票据到期不能兑付情形,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情况。(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销售费用及销售人员。请发行人结合商品销售及运输方式,列示报告期销售商品的运输费用,分析运输费用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销售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的合理性。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  6  20 

太湖远大:太湖远大及招商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2024-02-26

控股子公司远大复合材料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的原因,相关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申报报表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和指引 1 号的相关要求。

申报会计师对于远大复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工作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发行人申报报表符合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和指引号的相关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书格式》(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发行人应当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指引 1 “1-10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审慎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为使公司会计核算更加准确、合理,财务报表更符合审慎性原则和更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2020年、2021年及 2022年净利润的变动额分别为-10.04万元、27.85万元及-7.57万元,占当期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27%0.61%-0.12%,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申报会计师亦出具了专项说明。若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或财务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则可能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证券代码:873743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  2  19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  12  18 

注册资本:4,359.6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丽琴

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勇、俞丽琴、潘姝君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挂牌日期:2022  11  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管理型行业分类: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成立于 2004  2  19 日,于 2022  11  1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2023  5 19 日进入创新层。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赵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13,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51%;俞丽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87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8.06%;潘姝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13%。赵勇、俞丽琴及潘姝君合计持有公司 44.70%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勇与俞丽琴系夫妻关系,赵勇与潘姝君系父女关系。赵勇、俞丽琴、潘姝君于 2022  4 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处理太湖远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根据规定需要由太湖远大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各种事项时,三方同意协商一致后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在行使表决权时,如果三方意见不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太湖远大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应按照赵勇的意见进行表决。该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在三方持有太湖远大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三、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集环保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产品有“太湖远大”牌硅烷交联聚乙烯电缆料、化学交联聚乙烯电缆料、低烟无卤电缆料、半导电内外屏蔽料以及其他规格电缆用特种产品系列,公司亦可根据客户要求研发具有特殊性能的高分子材料。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客户至上、研发先行、品质优先的原则,依托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与专业高等院校建立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专注线缆用环保安全型材料的研发与制造。公司拥有有效专利 60 余项,2019 年公司研发中心被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0 年公司电缆用高分子材料研究院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2020 年公司设立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经过多年深耕,公司已成为国内少数实现产品系列化生产的线缆材料企业之一,并可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定制化产品,公司产品在品种多样性、性能稳定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方面均位于行业前列。

四、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环保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有“太湖远大”牌硅烷交联聚乙烯电缆料、化学交联聚乙烯电缆料、低烟无卤电缆料、半导电内外屏蔽料以及其他规格电缆用特种产品系列。经过多年的积累,发行人产品已覆盖绝缘、屏蔽、护套三大线缆用高分子材料领域,品种规格齐全,是国内少数实现生产规模化、产品系列化的线缆材料生产企业之一,也是国内大型知名电缆企业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发行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一直以来始终坚持自主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生产工艺创新等,创新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一)技术创新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技术创新作为发展驱动力,持续注重研发投入,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截至 2023  6 月末,公司拥有各类有效专利共 65 项,其中发明专利 6 项、实用新型专利 58 项、外观设计专利 1 项,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18 项。经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一步法及二步法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化学交联聚乙烯绝缘料”“硅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交联型半导电内屏蔽料”等一系列行业内较为领先的核心技术,为公司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公司设有研发中心,拥有一支专业、经验丰富、创新意识突出的核心研发团队,建立了以研发中心为核心,质量保证部、制造中心和营销部协同支持的研发体系。截至 2023  6 月末,公司共有研发技术人员 50 名,占员工总数的 13.93%。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19 年公司研发中心被认定为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0 年公司电缆用高分子材料研究院被认定为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2020 年公司设立了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

公司研发中心紧跟行业发展动态,把握技术迭代趋势,制定研发目标,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此外,公司积极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借助高校人才、理论、信息流通等优势,促进公司技术研发持续创新,不断提升行业竞争力。

(二)产品创新

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环保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行业的公司之一,多年来公司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在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逐步树立起优质供应商的形象。公司产品“太湖远大牌交联聚乙烯电缆用绝缘材料”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太湖远大牌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被评为湖州名牌产品;公司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曾获得浙江制造“品字标”公共品牌标识使用授权;公司被评为 2019 年度制定浙江制造标准单位,作为唯一主要起草单位编制《电线电缆用硅烷交联聚烯烃绝缘料》(T/ZZB 1137-2019)、《硅烷交联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电缆绝缘料》(T/ZZB 2902-2022)。

公司紧密围绕客户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进行产品性能提升,目前公司产品已覆盖绝缘、屏蔽、护套三大线缆用高分子材料领域,品种规格齐全。同时近年来,公司自主研发的“光伏用硅烷交联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绝缘料”“硅烷交联无卤低烟阻燃聚烯烃电缆料”“110kV 及以下超高压半导电聚乙烯护套料”“抗水树过氧化物交联聚乙烯绝缘料”“66kV 及以下过氧化物交联型半导电屏蔽料”等新产品,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户各类特种电缆的需求,进一步扩宽了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2022 年,公司成功揭榜浙江省“500kV 超高压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产业化”项目,电压等级越高,对于电缆绝缘材料的纯净度和均匀度要求越高,制造工艺越难,国内企业仅有万马高分子等少数厂家具有超高压绝缘料的生产能力,公司此次成功揭榜将有望进一步加强超高压绝缘料的国产化能力。

(三)生产工艺创新

公司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通过引进高自动化产线、全自动智能包装码垛系统、建立信息化生产系统对生产数据进行采集与控制,实现对生产工序的精准把控,进而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稳定性。先进的制造装备和生产系统的应用,使得公司保持着行业领先的制造水平。

2021 年引进的高产能新工艺硅烷交联料生产线,为公司自主参与设计的能够实现高产能、高自动化、低耗能的生产机组,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极大提高了公司产品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公司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生产工艺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并将创新能力应用于产品开发及公司经营,具备显著的创新特性。

六、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分析说明

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第 2.1.3 条的第一款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公司 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4,491.71 万元和 5,919.77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9.21% 20.60%,且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的第一款上市标准。

挂牌期间受到处罚的情况

2023 11 17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因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 1,003.40 万元变更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行为发生时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公司董事长俞丽琴、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夏臣科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太湖远大、董事长俞丽琴、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夏臣科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赵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813,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51%;俞丽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87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8.06%;潘姝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13%。赵勇、俞丽琴及潘姝君合计持有公司 44.70%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勇与俞丽琴系夫妻关系,赵勇与潘姝君系父女关系。赵勇、俞丽琴、潘姝君于 2022  4 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处理太湖远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根据规定需要由太湖远大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各种事项时,三方同意协商一致后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在行使表决权时,如果三方意见不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太湖远大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应按照赵勇的意见进行表决。该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在三方持有太湖远大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 勇 先 生 : 1962  11 月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身 份 证 号 码 为330124196211******,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俞丽琴女士:1978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24197809******,现任公司董事长。

潘姝君女士:1987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24198708******,现任公司董事。

俞丽琴女士,1978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经济师、工程师。1999  8 月至 2001  8 月,任浙江青石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文员;2001  9 月至 2003  11 月,任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研发部主管;2004  1 月至2007  2 月,任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2007  2 月至 2010  11 月,脱产;2010  12 月至 2015  11 月,任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2015 12 月至 2017  12 月,任本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2017  12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赵勇先生,1962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经济师、工程师。1982 12月至 1986 12月,任临安市供销社营业员;1986 12月至 1992 11 月,任临安县锦北织布厂厂长;1992  11 月至 1995  12 月,任杭州临安宏峰轻化有限公司总经理;1996  1 月至 2005  1 月,任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太湖远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4.业绩持续增长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16 亿元、10.69亿元、13.88亿元和 7.28 亿元,归母扣非净利润分别为 3,562.63万元、4,491.71万元、5,919.77 万元和 3,654.19 万元,经营业绩呈持续提高的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杭州高新至正股份销售收入均存在大幅下滑。(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3,465.56 万元、7,934.54 万元、19,177.51 万元和9,978.58 万元,销售规模增长较快。

1)业绩增长原因及持续性。请发行人说明:结合行业发展、市场格局、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主要客户采购需求、业务开拓情况(新产品、新客户)、客户数量变动、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境内、境外收入均持续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业绩大幅增长主要源自新增客户还是老客户,可比公司中杭州高新、至正股份销售收入均存在大幅下滑,而发行人持续增长是否合理,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与行业增长情况一致。②结合在手订单及同比情况、未来行业发展、市场空间及行业竞争格局等,说明发行人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③发行人获取订单的方式及占比情况。④各期运输费与收入的匹配性。⑤控股子公司远大复合材料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的原因,相关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申报报表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和指引 1 号的相关要求。⑥结合出库单、物流运输单、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资金划款凭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等有关数据,说明境外销售收入与上述数据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合理性。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

2)境内外客户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按销售金额列示的不同层级的客户数量变动情况;报告期各期均有销售的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发行人与客户合作是否稳定。②报告期内境内、境外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客户性质(生产商还是贸易商)、与发行人的合作背景及合作历史、销售内容、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发行人销售占客户采购的比例、产品最终用途,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发行人产品销售情况与主要客户的经营业绩是否匹配、与下游行业需求增长情况是否匹配。③报告期内境内、境外主要新客户的情况及交易金额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与发行人产生交易的情形,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④发行人与上述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实质关联关系、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密切关系。⑤报告期各期向生产商、贸易商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贸易商模式销售占比提高的原因;报告期内主要贸易商客户的基本情况,向贸易商销售的金额及占比,贸易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贸易商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贸易商销售的真实性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⑥发行人、江南电缆厂、衡煜达三方协议签署模式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对江南电缆厂和衡煜达的定价原则、销售的具体产品及毛利率差异情况,说明发行人以低毛利率向衡煜达销售而不直接向江南电缆厂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销售给衡煜达的部分产品毛利率为负,说明合理性,发行人与上述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贸易商客户的下游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重合的情形,如有,说明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1)对境内、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采取的具体核查方法、比例和结论。(2)关于资金流水核查,说明核查范围及核查完整性、重要性水平、是否存在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是否存在大额存取现的情形及中介机构核查获取的支撑依据,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3)对各类收入确认外部依据的核查情况,单据的相关要素是否齐备,缺少相关要素的单据的比例及对收入真实性执行的核查方法及结论。

【发行人回复】

(五)控股子公司远大复合材料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的原因,相关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申报报表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和指引1号的相关要求

1、远大复合相关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对于 CIFC&F 模式下的运保费按净额法确认,因此海运费等相关运输成本未反映在运费中。

为对公司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公证天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包括远大复合执行了审计工作,其中对远大复合执行的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1)了解远大复合的业务内容及经营环境。

2)了解并评价远大复合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对货币资金,监盘库存现金,根据监盘结果以及期后收付记录倒推出资产负债表日余额并与账面记录核对;获取银行开户信息清单,并与账面的银行账户信息核对;函证所有银行账户;获取银行对账单并与公司账面记录进行双向核对;重点检查大额的银行收付记录。

4)对应收票据,获取票据备查簿并与账面记录核对以及与公司票据付出信息核对;监盘库存票据,根据盘点结果以及期后收付记录倒推出资产负债表日余额并与账面记录核对;检查票据的收付记录,取得相应的销售/采购合同或协议、销售/采购发票、销售出库单/采购入库单等原始资料并进行核对,以分析票据的收付是否对应真实交易;检查是否存在已到期未承兑票据。

5)对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与公司的应付账款发生额及余额进行核对(报告期内远大复合产品均销售给母公司,无对外销售);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对收入实施截止测试,检查是否存在跨期收入;抽取发货单、记账凭证及销售合同并相互核对。

6)对存货及营业成本,检查对成本归集及结转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对存货的入库及出库实施截止测试,检查存货收发是否存在跨期;盘点存货,根据盘点结果以及期后收发记录倒推出资产负债表日余额并与账面记录核对;根据审计截止日存货可变现净值情况,对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测试;对存货的购入及发出进行计价测试,以验证营业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检查收入与成本之间的配比关系,以验证营业成本结转的完整性。

7)对固定资产,检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实地盘点固定资产;复核报告期各期折旧;关注固定资产担保、抵押情况。

8)对在建工程,检查在建工程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实地勘察在建工程;检查项目完工进度、转固情况。

9)对无形资产,检查无形资产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复核无形资产的摊销。

10)对应付账款,选择应付账款的重要项目函证其余额和发生额,对未回函的再次发函或实施替代的检查程序,检查合同、发票、送货单等原始凭证,核实应付账款的真实性;对期后发票进行检查,以判断应付账款的完整性。

11)对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以及所得税费用,核对期末未交税金与税务部门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等,与账面记录核对;复核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税费的计提及申报,抽查已交税费的原始资料;编制应交所得税测算表,抽查已交所得税原始资料。

12)对所有者权益,检查实收资本变动的原始凭证,并取得相关文件;检查报告期各期发生的盈余公积增减变动是否准确及合理。

13)对期间费用,对报告期各期发生的费用,选取样本,检查其支持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实施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跨期费用。

14)对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益,对报告期各期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益,检查支持性文件,确定入账金额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上述主要审计工作能够确保远大复合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发行人申报报表符合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和指引号的相关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书格式》(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发行人应当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指引 1 “1-10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审慎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申报会计师对于远大复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工作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最近一年一期,远大复合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综上所述,发行人申报报表符合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和指引 1 号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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