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4
转债代码:113638 债券简称:台21转债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
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7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75,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120,000 股回购价格为2.7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55,000股回购价格为6.11元/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动(担任监事)、主动离职的因素,合计175,000股限制性股票未能满足相关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该部分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175,000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90,466,611元变更为890,291,611元,总股本将从890,466,611股变更为890,291,611股,具体如下:
■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于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可采取现场、邮寄和传真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邮编:314011
3、申报时间: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5日的工作日9:00-17:00
4、联系人:栾承连
5、联系电话:0573一83703555
6、传真号码:0573一83706565
7、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3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施清岛先生通过线上视频方式主持并完成了全部议程。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部高管的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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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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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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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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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获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2、3、4、5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议案 1、2、3、4、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嘉炜、周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5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2名核查对象均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的近亲属,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2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公司核查,上述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论证、决策过程均已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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