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坚持“家和万事兴”的审判理念成功调解一起因遗产分割引起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最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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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俗语:“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王甲与王女士亲兄妹关系,2016年其母身故,2022年其父去世,父母去世后留有房产一院,2023年村上拆迁,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19万余元,因该款项分割发生争议,故王女士将其兄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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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王甲认为王女士是嫁出去的女儿,娘家的事与她无关,加之认为王女士平常对父母缺少照顾,王女士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故拒绝与其妹共同分割征收款。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言语激烈,互不相让。法官权衡后认为,该案不宜一判了之,遂分别多次向原、被告做工作,一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解释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阐明儿子女儿依法均享有继承权,一方面从亲情出发,消除王甲与王女士相互的埋怨,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法官耐心的劝导和倾情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以平和的心态处理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甲自愿给付王女士房屋征收补偿款七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父母去世遗留的房产,无论儿子或女儿,在继承该遗产时,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不论出嫁、结婚与否,不影响继承的权利。
法官寄语
“天下之本在家”,财产固然重要,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血浓于水的亲情更是难能可贵,望原、被告双方作为一母同胞兄妹,珍惜彼此之间的亲情,维护家庭的稳定。
来源:三原法院
作者:吴巧玉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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