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9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债券代码:113068 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铜转债”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29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7月29日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铜转债”)将于2024年7月29日(原定付息日2024年7月28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铜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金铜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068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145,000万元(1,450万张,145万手)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七)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3年7月28日至2029年7月27日。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九)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年适用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十)转股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3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7月27日)止,即2024年2月5日至2029年7月27日。
(十一)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为6.75元/股,2023年8月18日,公司回购注销了激励对象1,023,012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田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经测算本次转股价格无需调整,转股价格为6.75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自2024年6月6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6.6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新转股价格为6.63元/股。
(十二)信用评级情况:
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金铜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十三)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十四)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十五)上市时间和地点:202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六)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七)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金铜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本期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29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7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金铜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城西西路1号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3005059
(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保荐代表人:王为丰、李金龙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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