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07月20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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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4-051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6月20日,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于202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即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6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激励计划核查对象中共有7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均不知悉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4-050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行政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戴领梅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总经理张明威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胡文波先生、董事会秘书王东新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3、4以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通过;前述议案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万源、杨小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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