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张怡 | 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质效研究

【理论调研】张怡 | 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质效研究
2024年07月17日 18:00 陕西法制网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突出特征,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创新应用正深刻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治理方式,检察工作必须适应大数据时代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革,朝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是助推检察工作迈向现代化的“提速器”,基层院必须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以有力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驱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的现实需求

(一)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法律监督理念转变

数字检察的根本目的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当前,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工作的关键是推动各类数据的共享交换,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主要包括检察系统内部数据、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数据、以及其他社会公共数据等三部分,但检察实践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案源受限,急需树立数据共享共通理念,打破不同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利用数字技术和数据分析方法,实现数据顺畅、有序、分类流转,实现证据研判和规则比对,不断做实数据治理、聚合、管理、应用。

(二)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法律监督技术转型

检察技术手段现代化是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保证。利用云计算技术对收集的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比对、碰撞、分析,可减少检察官的大量重复劳动,消除因主观性所带来的判断失误。在此之前,技术化手段主要体现在证据获取、系统运维、信息化设施建立等方面,然而,数字背景下的法律监督打通了数据障碍,能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全流程网上监督,专业化的法律监督大数据平台和模型,有利于畅通数据收集渠道,实现线索智能收集、案件精准办理,是法律监督技术的一次大的转型和变革。

(三)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法律监督模式升级

数字检察不单单是手段的革新、工具的升级,更是在整体上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变革,随着大数据的赋能,办案模式正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力监督升级为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监督,也推动检察工作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能动履职、诉源治理延伸。新的变革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以“数字+检察”的融合思维,提高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提出建模方向、综合研判分析的监督能力,破解法律监督中的“痛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

二、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的制约因素

(一)认识存在偏差

受专业知识和基层条件所限,基层检察人员对数字技术应用普遍缺乏全面精准的认知,如有的检察人员对于数据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数字的理念、思维还没有建成;有的将数据化简单等同于信息化,将算法建模简单理解为统计分析;还有的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最终表现形态是一个软件,需要开发软件,投入大量的资金等。事实上,数字化既不等同于信息化,也不等同于简单的智能化。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信息化是基础,数字化应理解为一种基于海量数据进行智能算法的新型技术模式。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就是把海量的数据应用到具体的案件审查的规则比对和筛查中去,用数据优化办案模式,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二)数据难以共享

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打破“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数据是线索的基础,没有数据支撑,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则无从谈起。对内,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之间,司法办案的各个流程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但数据资源未被盘活,不同业务之间的信息流转和线索移送还存在一定阻碍。对外,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的数据互通依然面对重重困难,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的互通尚未形成制度化,再加上职能部门出于对信息安全、公民隐私、防控舆情以及规避风险责任等因素考虑,不愿或不敢与其他部门共享数据,即使开放一些数据,也很难做到及时更新和实时共用。

(三)推广实用性不强

各地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过程中构建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存在实用性不强、推广性不高的问题,主要原因可归结于:一是所建模型数据抓取、统计分析的智能化能力比较有限,大部分模型获得数据依靠人工填报,线索的数据比对和挖掘、线索发现后的核查,也多是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类案监督的智能化模式比较弱,各地在监督模型的创建中存在单打独斗的问题,基层检察院缺乏专业的数字检察团队,还有各地监督模型没有实现互通共享,无法达到数字检察类案监督从“一地到一域”的监督效果。

三、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的优化路径

(一)培育数字意识,建立专业队伍

检察人员是检察工作现代化中最活跃的要素,法律监督能力的现代化要以检察人员为本位,强化检察人员自身能力和素养建设,着力培养出既精通业务知识,又讲政治、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一是树立数据思维和意识。基层检察人员要主动寻求变革,实现从“要我变”到“我要变”,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要求,通过常态化培训、实践应用中深化对数字检察的认识。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基层院要将数字检察工作当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数字检察办公室要发挥枢纽作用,做好对数字检察的支撑和保障,业务部门要主动担负起数字检察一线作战的主体责任,互联互通做好协作配合,形成“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的合力。三是提高数据分析研判能力。要不断提高运用辅助软件的能力,综合运用系统内置功能清洗筛选海量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坚持自主研发与对外引进相结合,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大数据建模竞赛,打造本地检察工作实际的分析模型,让建模用模成为基层检察办案人员的行动自觉。

(二)建设优化平台,推动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是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检察工作的数字化变革,需要借助数据挖掘、智能分析等技术手段,在信息共享互通上实现多元协作,拓宽监督渠道。一方面,建设平台“超市”。要充分发挥上下一体机制的作用,上级院要加强顶层设计,建设涵盖数据、模型于一体检察大平台,对已建成的模型进行统一推广、规范管理、按需申请、免费使用。另一方面,实现数据共享共通。要盘活检察系统内部数据,利用好数据分析辅助平台,强化对数据的审核监管,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准确;要推动执法司法数据共享,加大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建设,打通公检法司业务系统,积极协调接入行政机关执法系统,逐步打通信息壁垒;要拓宽其他社会数据来源,积极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网上公开数据,与相关单位、行业组织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拓宽数据获取来源。

(三)完善制度体制,健全数字保障

数字检察的加速推进依赖于运行机制的系统构建,要积极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以更好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数字化变革。一是构建协作配合机制。要加强政法机关一体化机制建设,构建政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法各环节业务一网办理、各流程数据一网流转,与各执法机关建立定期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推动及时获取线索。二是数据风险防控机制。数字赋能具体监督工作要以保护数据为前提,针对获取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建立安全防控体系,提高数据保护水平和风险防控预警能力。三是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优化考核评价指标,量化考核评价项目,把个人考核、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等有机融合,设置合理、科学、系统的考核方法,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四是完善保障机制。加大对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保障相关制度,按照发展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配套保障物资经费,确保智能辅助工具、平台建设维护、模型开发利用顺利进行。

(四)突出实战应用,推动社会治理

数字检察要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必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要注重实战应用,将更多模型真正用于办案,推动模型构建落地见效。数字检察要立足检察职能定位,构建和推广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围绕对诉讼活动制约监督,结合地域特色在民生福祉、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加强数据模型构建;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运用大数据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检察案件办理前端,构建针对性数据模型,深化类案监督,促进诉源治理。同时,数字检察要挖掘数据价值,积极申请应用已有模型,在最高检、省院已发布的模型中筛选符合自身办案实际的模型,推动运用模型办理一批案件、形成一批典型案例,还要主动作为、奋勇争先,创新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实现“一域突破、全域共享”,拓展监督的广度、深度、精度,不断推动检察监督办案提质增效。

供稿|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责编| 李鹏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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