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上传一张人物照片,就可以将照片中的人合成到模板中去,一键换脸,秒变视频主角。不过,这类风靡的“换脸”软件也潜藏侵权风险。今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
国风模特视频
被“换脸”制成付费模板
廖女士和吴女士都是国风短视频模特,经常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各种造型的国风短视频作品,在网络上拥有众多粉丝。不过两人偶然发现,她们出镜的多个短视频作品竟然出现在了一款“换脸”软件中。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孙铭溪:发现自己的视频被用作了软件模板。它是一个视频动态的,也就是说,用户在这个软件中选择自己喜欢的模板视频,上传自己的照片,经过付费就可以将自己的脸再换到这个模板视频中。
廖女士和吴女士还注意到,“换脸”软件几乎照搬了她们的短视频,但有一点明显不同,那就是:软件模板中的两人面部都通过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被替换成了其他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孙铭溪:这个模板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是通过妆容造型等可以确定是原告,但是这个模板中的面部已经不是原告了。
自己出镜的短视频,怎么就被换了脸、拿去做软件的付费模板了?廖女士和吴女士感到很气愤,她们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两人分别将运营这款软件的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两名模特起诉“换脸”运营公司
侵害两项权益
原告主张,在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科技公司使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换脸”软件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借此牟利,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科技公司非法获取原告人脸信息并篡改,将原告的人脸通过AI技术手段抠除并替换成第三方的脸,再将技术处理后的视频用作付费模板供涉案软件的用户使用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被告辩称“换脸”技术由第三方提供
不过对此,被告方并不认同,这家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的人物面部特征并非原告,因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肖像权。并且,软件上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软件中的“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被告没有处理原告的人脸信息,并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对于被告的说辞,原告认为,无论涉案软件的后台技术如何处理,作为软件运营者的科技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公司行为侵害原告哪些权益?
在这款换脸软件中,模板中的人物面部已经不是原告本人,而是被科技公司替换成了其他人。那么被告科技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它又侵害了原告的什么权益?法庭又将如何认定呢?
涉案行为不构成肖像权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科技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模板视频的来源,结合模板视频中的人物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及镜头切换与原告出镜的视频呈现一致特征,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通过深度合成技术替换成他人面部,再上传至涉案软件作为模板供用户使用。但是,这一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保护的范围不局限于面部,但仍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反映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本案中,涉案视频中的原告面部已被替换,公众通过涉案换脸模板视频可以直接识别到的,实际上是模板中的人物而非原告,无法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侵犯个人信息权 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但却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孙铭溪:虽然说最后这个视频对于我们普通用户展示出来是没有办法认出来具体是谁的,但是在我们说隐蔽性的机器处理的环节,被告已经取得了原告的信息,并且对原告的人脸信息进行处理。虽然它不构成对原告本人肖像的这种利用,但是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的这种非法处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道歉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涉案出镜视频虽然属于已经公开的视频,但涉案账号说明处标注有“未授权给任何收费软件”,不应推定原告同意他人对其人脸信息进行处理。此外,被告获取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视频,利用深度合成这一新兴技术分析、修改后,进行商业化利用,可能对原告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应依法征得原告同意。被告科技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长 孙铭溪: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原告致歉。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元。赔偿原告廖女士财产损失1500元,赔偿吴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换脸”“换妆”等应用软件不断出现,这类人工智能技术在应用中对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侵权风险也日益受到关注。法官建议,相关应用平台应更好地健全内容采购机制、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确保所使用的内容获取了合法授权,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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