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4-035
可转债代码:113055 可转债简称:成银转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968元(含税,四舍五入)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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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6月1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13,949,58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968元(含税,四舍五入),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20,349,989.62元(四舍五入)。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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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Hong Leong Bank Berhad、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968元(含税,四舍五入);待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1744元(四舍五入);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712元(四舍五入);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968元(四舍五入)。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712元(四舍五入)。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712元(四舍五入)。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712元(四舍五入)。如QFII股东涉及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协定税率维护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可按协定税率直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0712元(四舍五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968元(含税,四舍五入)。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160295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4-036
可转债代码:113055 可转债简称:成银转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根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
“成银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3.1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2.2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5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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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川银保监复〔2021〕44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5号)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成都银行”)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发行了人民币8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成银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成银转债”存续期限为6年,转股起止日期为2022年9月9日至2028年3月2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4.53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13.13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4年6月12日,本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拟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38.14亿股为基数计算,按下述方案分配现金股利: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8.968元(含税),共计人民币34.203亿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0.05%。由于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若总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届时公司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具体分配情况。
2024年6月27日,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13,949,58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968元(含税,四舍五入),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20,349,989.62元(四舍五入)。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4日,除息日为2024年7月5日。
根据《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成银转债”的存续期内,当本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相应调整转股价格。本次“成银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在“成银转债”发行之后,当本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对“成银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定,因本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成银转债”自本次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26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4日)期间停止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7月5日)起,“成银转债”恢复转股。“成银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5日起由人民币13.1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2.23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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