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2024年06月26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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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赫达转债”将于2024年7月3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债券(面值1,000元)利息为2.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日(星期二);

3、除息日: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4、付息日: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5、“赫达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6、“赫达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日,凡在2024年7月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7月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款起息日:2024年7月3日;

8、下一付款利率:0.50%。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公开发行了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7088,债券简称:赫达转债),根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赫达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赫达转债”2023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赫达转债”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赫达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88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000,000万元(600.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000,000万元(600.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7月19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7月3日至2029年7月2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年1月8日至2029年7月2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本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赫达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票面利率为0.20%,每10张“赫达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含税)。

对于持有“赫达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60元;对于持有“赫达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对于持有“赫达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00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3、付息日:2024年7月3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赫达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

电话:0533-6696036

传真:0533-6696036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赫达转债”

暂停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2、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3、转股期限:2024年1月8日至2029年7月2日

4、暂停转股日期:2024年6月26日至2023年度权益分派登记日

5、恢复转股时间: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鉴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近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条款(详见附件)的规定,自 2024 年6月26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赫达转债;债券代码:127088)将暂停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

在上述期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常交易,敬请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注意。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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