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
2024年06月26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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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4-055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瑞医药”)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新增实施主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464,96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8.18元/股。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26,613,081.88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798,784.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9,814,297.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苏公W[2022]B14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21,981.43万元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吸入剂及其他化学药品制剂生产基地和生物医药研发中心新建项目(二期)对应具体产品为噻托溴铵喷雾剂,设计产能500万盒/年,项目建设主体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成后拟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博瑞制药(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运营。

创新药制剂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建设主体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成后,苏州园区制剂生产基地拟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博瑞制药(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运营,泰兴原料药生产基地拟由全资子公司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运营。

创新药研发项目实施主体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创新药制剂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建设主体原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项目管理,现拟增加实施主体博瑞生物医药泰兴有限公司,负责泰兴原料药生产基地建设。

新增实施主体后,创新药制剂和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建设主体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苏州园区制剂生产基地建设,对应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174.80万元)和博瑞生物医药泰兴有限公司(负责泰兴原料药生产基地建设,对应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125.20万元)。项目建成后,苏州园区制剂生产基地拟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博瑞制药(苏州)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运营,泰兴原料药生产基地拟由全资子公司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运营。

(二)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泰兴经济开发区滨江南路

3、注册资本:5500万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经营范围:生物原料药(纽莫康定、阿卡波糖、万古霉素、埃坡霉素、达托霉素、腺苷蛋氨酸、子囊霉素、西罗莫司、非达米星、卡泊芬净、米卡芬净、阿尼芬净、吡美莫司)、泊沙康唑、培美曲塞、恩替卡韦、磺达肝葵钠制造、销售;化学产品研究、开发(不含加工),化学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化学产品、液晶中间体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为先照后证企业)

6、股权结构:博瑞医药持股100%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新增为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为便于使用、管理募集资金,董事会同意博瑞生物医药泰兴市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新增实施主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投向和建设内容均未发生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4-054

转债代码:118004 转债简称:博瑞转债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25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3日)期间,“博瑞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7月4日起恢复转股。

● 调整前转股价格:34.94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34.84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7月4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96 元(含税)。如在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根据《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同时进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在博瑞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一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一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鉴于公司将于2024年7月3日(本次现金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6元(含税),博瑞转债的转股价格拟自2024年7月4日(本次现金分红的除息日)起由34.94元/股调整为34.84元/股。计算过程为:

P1=P0一D=34.94元/股-0.096元/股=34.84元/股。

“博瑞转债”于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3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4年7月4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博瑞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2620988

联系邮箱:IR@bright-gene.com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4-053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C27栋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6月1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由何幸先生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投向和建设内容均未发生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4-052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6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6月1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到8名,会议由袁建栋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4-051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96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6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22,466,56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363,461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数为422,103,100股,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521,897.6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2,103,100×0.096)÷422,466,561≈0.0959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59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袁建栋、钟伟芳共2名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6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6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9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2620988

联系邮箱:IR@bright-gene.com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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