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继峰股份 证券代码:60399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继峰股份
股票代码:6039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继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 Ltd.、王继民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官塘河路18号2幢1号305-1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官塘河路18号2幢1号305-1
权益变动性质:1、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继弘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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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证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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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ing 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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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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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1、继弘集团、东证继涵、Wing Sing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1)王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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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邬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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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证融通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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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王义平与邬碧峰系夫妻关系,与王继民系父子关系,三人系一致行动人。邬碧峰持有Wing Sing 100%股份。王义平、邬碧峰、王继民共持有继弘集团100%股份,并通过继弘集团持有继恒投资100%股份,通过继恒投资持有东证继涵73.850%份额,继恒投资系东证继涵执行事务合伙人。综上,Wing Sing、继弘投资、东证继涵均受王义平、邬碧峰、王继民控制,系一致行动人。
2024年6月25日,东证继涵将9.39%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一致行动人王继民后,信息披露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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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东证继涵将上市公司6.79%股份转让给余万立后,信息披露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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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王继民未来12个月存在减少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继弘集团、Wing Sing未来12个月没有增加或继续减少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4,354.11万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98%,具体权益比例如下:
■
2024年6月25日,东证继涵将11,890.45万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39%)转让给王继民(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
2024年6月25日,东证继涵将8,600万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9%)转让给余万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3,504.11万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26%,具体权益比例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协议转让和被动稀释。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5日,东证继涵与余万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证继涵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8,600万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9%,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9.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410.00万元。
1、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余万立
2)转让数量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8,600万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9.3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410万元(大写:捌亿零肆佰壹拾万元整)。
3.2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6个月内,乙方应当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4,410万元(大写:伍亿肆仟肆佰壹拾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4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5 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30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若股份转让申请未获交易所审核通过,甲方应在交易所通知股份转让申请审核未通过后5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无息退回给乙方,并共同协商后续处理安排。
3.6 甲乙双方承诺将为上市公司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7 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本协议签订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完成期间,如出现送股、配股、现金分红等,标的股份的此类权益归属乙方所有。
4)过渡期间
4.1 在过渡期间,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甲方在本协议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5)协议生效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2、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被动稀释情况
1、上市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继峰定01”(转债代码:110801)自2021年2月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挂牌转让。截至2024年6月24日,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继峰定01”已累计转股49,289,822股。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37号)同意注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100,000,000股,并于2024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因定向可转债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6,607.62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继弘集团、东证继涵及Wing Sing在上述过程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相应被稀释。
综上,因协议转让减持和被动稀释,继弘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由53.98%减少至42.2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到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内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继弘集团、东证继涵及Wing Sing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除对外质押之外,无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继弘集团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13,800.00万股,Wing Sing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8,900.00万股,东证继涵累计质押公司股份为0股。继弘集团和Wing Sing合计质押股份总数为22,7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93%。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宁波继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宁波继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 王继民
2024年6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王继民
2024 年6月2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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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01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6月25日,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证继涵”)与一致行动人王继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证继涵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118,904,479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给王继民(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39%),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9.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11,756,879元。
● 2024年6月25日,东证继涵与余万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证继涵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8,60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给余万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79%),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9.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0,410.00万元,转让后,东证继涵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 东证继涵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继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弘集团”或“控股股东”)、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 Ltd.(以下简称“Wing Sing”)的权益变动属于减持和被动稀释,余万立的权益变动为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5日,公司大股东东证继涵与一致行动人王继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证继涵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118,904,479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给一致行动人王继民(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39%),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9.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11,756,879元。
同日,东证继涵与余万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证继涵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8,60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给余万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79%),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9.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410.00万元。上述股份转让后,东证继涵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
因公司总股本增加,继弘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1)东证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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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致行动人继弘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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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致行动人Wing 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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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
(1)王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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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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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证继涵与一致行动人王继民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王继民
2.转让数量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118,904,479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9.3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111,756,879元(大写:壹拾壹亿壹仟壹佰柒拾伍万陆仟捌佰柒拾玖元整)。
3.2 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36个月内,乙方应当将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111,756,879元(大写:壹拾壹亿壹仟壹佰柒拾伍万陆仟捌佰柒拾玖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4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5 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若股份转让申请未获交易所审核通过,甲方应在交易所通知股份转让申请审核未通过后5日内,共同协商后续处理安排。
3.6 甲乙双方承诺将为上市公司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7 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本协议签订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完成期间,如出现送股、配股、现金分红等,标的股份的此类权益归属乙方所有。
4.过渡期间
4.1 在过渡期间,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甲方在本协议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5.协议生效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三)东证继涵与余万立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余万立
2.转让数量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8,600万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9.3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410万元(大写:捌亿零肆佰壹拾万元整)。
3.2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6个月内,乙方应当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4,410万元(大写:伍亿肆仟肆佰壹拾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4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5 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30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若股份转让申请未获交易所审核通过,甲方应在交易所通知股份转让申请审核未通过后5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无息退回给乙方,并共同协商后续处理安排。
3.6 甲乙双方承诺将为上市公司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7 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本协议签订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完成期间,如出现送股、配股、现金分红等,标的股份的此类权益归属乙方所有。
4.过渡期间
4.1 在过渡期间,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甲方在本协议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5.协议生效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继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1)协议转让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2024年6月25日,东证继涵与余万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证继涵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8,60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给余万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79%),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9.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410万元。
鉴于王继民与东证继涵为一致行动人,故其股份转让行为,不会导致其权益发生变动。继弘集团一致行动人东证继涵、Wing Sing与王继民的持股构成变化的具体情况及股权结构关系,请见其披露的《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公司发行的定向可转债“继峰定01”(转债代码:110801)自2021年2月5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挂牌转让。截至2024年6月24日,公司定向可转债“继峰定01”已累计转股49,289,822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3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100,000,000股,并于2024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因定向可转债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6,607.62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继弘集团、东证继涵及Wing Sing在上述过程中,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相应被稀释。
因协议转让减持和被动稀释,继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由53.98%减少至42.26%。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万立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32.58万股,通过协议转让受让公司8,600 万股,合计持有公司8,632.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82%。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1、继弘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后,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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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前,余万立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8,632.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82%。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根据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股票简称:继峰股份 证券代码:60399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继峰股份
股票代码:603997
信息披露义务人:余万立
住所: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面前河弄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安居弄27号4幢1号2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上市公司价值,并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故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继续增持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没有增加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意向。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二级市场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32.58万股。
2024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东证继涵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东证继涵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8,60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79%),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9.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410.00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8,632.5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6.8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协议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东证继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余万立
2)转让数量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8,600万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9.3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0,410万元(大写:捌亿零肆佰壹拾万元整)。
3.2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200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自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6个月内,乙方应当将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54,410万元(大写:伍亿肆仟肆佰壹拾万元整)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4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3.5 甲乙双方应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30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若股份转让申请未获交易所审核通过,甲方应在交易所通知股份转让申请审核未通过后5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无息退回给乙方,并共同协商后续处理安排。
3.6 甲乙双方承诺将为上市公司办理上述股份转让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提供必要的协助。
3.7 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本协议签订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完成期间,如出现送股、配股、现金分红等,标的股份的此类权益归属乙方所有。
4)过渡期间
4.1 在过渡期间,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甲方在本协议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5)协议生效
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所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3、本次拟受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卖出过上市公司股份,买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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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二、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余万立
2024年6月2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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