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打下欠条借款,出借人却把钱转入丈夫账户,事后丈夫以此事不知情为由拒不履行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该笔欠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基本案情:林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23日,孙某因家庭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彭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今借到彭某100000元(拾万元整) 孙某 2022年5月23日”。当日,彭某将100000元的借款转至孙某丈夫林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彭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林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经过:庭审中,林某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借条上并无林某签字,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经法庭调查核实,虽然借条系孙某一人出具,但转款凭证可以反映出100000元借款系直接转至林某账户,且孙某也承认该笔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同时,彭某与林某之间也存在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应认定该笔100000元的借款系基于林某和孙某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林某辩称该笔100000元的借款不知情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认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由林某、孙某共同承担该笔100000元借款的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借条上仅有孙某一人的签名,林某事后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但彭某已将该笔借款转至林某账户,孙某也提供证据认可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经营生意,故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刘彬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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