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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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1日 06:33 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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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斌、王君霞: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希会审字(2022)第1083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你们通过对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1-10月棉花交易合同及“货权转移通知”等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发现天沣物产棉花贸易上存在不能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应按照净额法确认的问题,并在202112月与天沣物产沟通收入确认问题。但此后,你们函证时却依据天沣物产修改后“货权转移通知”等凭证进行函证,并将该等凭证作为工作底稿留存,最终作出营业收入无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1217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1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你们了解到冠农股份存在股权激励事项,根据你们编制的纸质底稿《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提出“由于存在股权激励,收入真实性仍作为重要问题”“因股权激励事项,管理层存在业绩压力,可能存在虚增收入情况”,且纸质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认定为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但仍作出“被审计单位作为我们连续审计单位,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管理层较诚信、财务核算基础较好,所以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的结论。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你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收入等方面的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220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22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你们以修改日期后凭证记载的存货情况向南阳红棉物流有限公司发询证函,该公司明确回函日期不符,但会计师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且未将该询证函装订在工作底稿中。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11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220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6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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