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4年06月11日 03:15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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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78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6月7日收盘价为0.99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3条“上市公司首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规定,披露本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之第(四)款“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第9.1.15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

公司股票于2024年6月7日收盘价为0.99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3条、第9.2.4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3.1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9.8.1(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同时触及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9.1.2、9.1.5,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4月30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工智”变为“*ST工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继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2、2024年5月22日,公司邮件收到控股股东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其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提示,经其查询,2024年5月21日其持有的公司34,838,337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份比例4.578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3、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将持续努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从而提振市场信心、维护股东权益,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79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限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近期接到子公司苏州哈工易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易科”)通知,知悉其银行账户被限制转账额度,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因其董事会3席中公司占2席,故哈工易科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银行账户被限额的情况

本次子公司被限额的账户明细如下:

本次限额的原因及说明:据哈工易科了解,哈工易科的股东之一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严格科创发展(昆山)有限公司(同属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在交通银行昆山分行存在潜在贷款逾期风险,因此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将作为关联方的哈工易科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额度进行限制处理。针对严格科创发展(昆山)有限公司贷款业务,哈工易科未提供任何担保,且与该公司无直接股权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哈工易科在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的贷款尚未到期,不存在逾期违约。公司拟通过函件的形式与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进行交涉,要求其解除哈工易科银行账户的限额。公司将持续关注,并且不排除采取司法手段保障哈工易科银行账户正常使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除上述新增限额的银行账户,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被冻结的账户明细如下:

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8)、《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三、部分资产被限制、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哈工易科被限制的资金账户余额共4,709,491.7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8672%,上述被限制的银行账户对公司的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哈工易科的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预计会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资金账户余额共17,407,227.3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2054%,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均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周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共冻结16,137,803.8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9716%。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正积极与各方进行沟通、协商,以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事项的进展,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80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案号为(2024)浙0481民初2896号。现将变更诉讼请求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海宁哈工我耀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48,020,020.82元。2023年8月,海宁哈工我耀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浙0481民诉前调8243号),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海宁哈工我耀银行存款48,020,020.8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

2024年04月,公司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通知公司于2024年04月29日出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通知公司及海宁哈工我耀于2024年06月27日出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被申请人一: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P9U7N

住所: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芯中路6号5幢

法定代表人:乔徽

被申请人二: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019651838

住所: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乔徽

1、申请事项

(1)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48,020,020.82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67,323,491.47元”;

(2)对于(2024)浙0481民初2896号案件,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拖欠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违约金为8,416,913.8元,逾期利息为5,884,052.71元)。

2、事实与理由

(1)根据施工合同第4.6条、14.2条之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现扣除被申请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已付的进度款后被申请人仍欠付工程款金额为67,323,491.47元。

《工程施工合同》第4.6条的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结算额的97%扣除已支付金额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乙方。剩余结算额的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缺陷责任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及罚扣款后,无息支付给乙方。

《工程施工合同》第14.2条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本合同项下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故被申请人应支付至最终结算额的100%,即最终结算金额194,026,732.50元-违约金992,026.03元=193,034,706.47元。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分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125,711,215元,因此被申请人仍未支付金额为193,034,706.47元-125,711,215元=67,323,491.47元。

(2)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经申请人多次催告仍不支付,被申请人应当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案涉《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4.4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通用条款第14.2(2)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一拖欠进度款及结算款,根据合同上述条款约定,故截止2024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5,884,052.71元,违约金8,416,913.8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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