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24年06月05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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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60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

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6月4日,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1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2024年5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首次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情形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面值退市的第三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除前述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外,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之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于2024年6月3日叠加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消除。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承慧、田野:

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ST风险”提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邹承慧(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田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举措。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沟通,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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