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6月05日 02:01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2,041,950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229,632,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2,041,950股后的227,59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277,015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68,277,015元/229,632,000股*10股=2.973323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73323元/股。

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229,632,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量2,041,950股后的227,59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277,015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权益分派方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若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041,950股后的227,59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31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68,277,015元/229,632,000股*10股=2.973323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73323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365号

咨询联系人:何思昀、王楠

咨询电话:0571-86240688

传真电话:0571-89165959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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