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64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64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6月05日 02:0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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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64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64次会议于2024年6月4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因2023年末期利润分配,《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32元/股调整为9.22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3元/股调整为4.23元/股;《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1.76元/股调整为11.66元/股。

表决结果:冯兴亚董事、邓蕾董事作为激励计划的受益人,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其他9名非关联董事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汽乘用车A66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A66项目的变更,变更后项目总投资由67,192万元调整为85,407万元,资金来源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A股代码:601238 A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3

H股代码:02238 H股简称:广汽集团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486,911,0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48,691,103.8元(H 股现金红利按汇率折算后以港币分派)。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1139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64次会议于2024年6月4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按照相关规则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具体如下:

一、权益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股票期权行权前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在计算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时所适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V其中: P0:为调整前行权价格; 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行权价格。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授予价格; V:为每股派息额;P:为调整后授予价格。

结合2023年末期利润分配实施计划(每股派息0.1元),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如下:

二、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律师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情况属实,程序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法律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64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21次会议决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4、《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权益分配实施后调整A股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24年6月13日起,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如下:

调整前:不高于13.34元/股,调整后:不高于13.24元/股。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60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A股、H股类别股东会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5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在A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A股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13.34元/股,回购期限为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2024年5月2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2日)公司总股本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派发 2023年度末期现金股息为人民币0.1元/股(含税)。

根据本次A股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本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调整相应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本次A股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的结果

自2024年6月13日起,A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不高于13.34元/股调整为不高于13.24元/股。调整方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每股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0,486,911,038×0.1)÷10,486,911,038=0.1元/股。

(2)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0。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在回购实施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21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21次会议于2024年6月4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经过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2023年末期利润分配,《2020年A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32元/股调整为9.22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3元/股调整为4.23元/股;《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1.76元/股调整为11.66元/股。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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