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2024年05月29日 02:1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6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更换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董事赵旭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不再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李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会议选举李浩先生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九届董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7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李忠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24-015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5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8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董志宇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东辉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7.01议案名称:《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2议案名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3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4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5议案名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8、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9、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7.0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郝志新 张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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