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北京证监局:
1、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2024〕77号
2024-04-30深交所监管措施:
2、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24-04-30广东证监局:
3、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号〔2024〕35号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3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留痕不足,未对发行人管理层制作访谈记录,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6号〔2024〕36号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1格地02”“22格地02”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对个别存货周边楼盘开盘价格低于项目楼面价的情况予以审慎分析核查;在“22格地02”期后事项核查中,未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差错更正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4-26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二是多名员工曾存在买卖股票、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公司对员工行为监测监控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24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证函〔2024〕312 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9日,本所受理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经查,中信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系由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分拆上市,本次分拆后发行人仍由方大集团控制并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发行人和方大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仍计入发行人每年的关联交易额。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方大集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方租赁、关联担保、资金拆借等。
2023 年 2 月,本所在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 2019年、2020 年与方大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并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2023 年 7 月,发行人回复并列表披露了 2019 年、2020 年方大集团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中信证券发表了明确意见,称已执行“从发行人获取资金拆借明细账,抽查资金拆借相关凭证,检查资金拆借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核实资金拆借时间,金额的准确性”等核查程序。经查中信证券对发行人子公司资金流水核查的工作底稿,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科创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源)与方大集团存在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
2023 年 9 月,中信证券向本所提交了《关于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部分关联资金往来金额统计遗漏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上述遗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说明。
《说明》显示,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9 月,科创源直接向方大集团拆出资金 5 笔,累计金额 4,700 万元,并于 2019 年12 月全额收回,2019 年末无余额;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科创源直接向方大集团拆出资金 11 笔,累计金额 6,000 万元,并于 2020年 6 月全额收回,2020 年末无余额。
中信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本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中信证券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5号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3格地01”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留痕不足,未对发行人管理层制作访谈记录,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债券司;北京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4月24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6号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债券“21格地02”“22格地02”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未对个别存货周边楼盘开盘价格低于项目楼面价的情况予以审慎分析核查;在“22格地02”期后事项核查中,未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进行持续关注和尽职调查;未制作咨询审计机构工作底稿;未对发行人重大损失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对发行人差错更正事项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不及时,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20年)》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六十三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2年)》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债券司;上海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4月24日印发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证券营业部、苗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证券营业部、苗苗: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为他人使用客户相关证券账户提供了便利;未及时重新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投资者当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融资展期服务等情形,违反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下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苗苗在营业部任职期间直接参与了上述违规事项并负有责任。
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营业部、苗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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