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30日 21:4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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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74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23日(星期四) 上午 11:00-12: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4年05月16日(星期四) 至05月22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gaoli@600208.net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公司2023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05月23日上午11:00-12:00举行2023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及利润分配预案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23日 上午 11:00-12: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林俊波女士

公司总裁:赵伟卿先生

副总裁、财务总监:潘孝娜女士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

独立董事:蔡家楣先生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05月23日(星期四)上午11:00-12: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05月16日(星期一)至05月22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gaoli@600208.net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高莉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邮箱:gaoli@600208.net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一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一一房地产》等的要求,公司现将2024年一季度公司房地产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4年1-3月,公司无新增土地储备;公司新开工面积31.90万平方米,无新竣工面积;实现结算面积9.4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5.57%,结算收入23.54亿元,同比增加212.09%,其中权益结算面积6.24万平方米、权益结算收入15.84亿元;合同销售面积7.38万平方米,合同销售收入9.27亿元,同比增加6.58%和33.38%,其中权益销售面积4.43万平方米、权益销售金额6.02亿元,同比增加11.86%和29.94%。

二、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出租房地产总面积为29.18万平方米,其中权益出租房地产总面积为28.08万平方米;2024年1-3月,公司取得租金总收入2311.78万元,其中权益租金总收入2292.54万元。

以上数据为阶段统计数据,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管理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在董事会召开前已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上述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1、关联关系说明

新湖绿城物业与本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法定代表人:陈沧海,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36号底层甲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主要股东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和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5%)。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总资产42,005.96万元,净资产15,831.25万元;2023年度实现收入总计52,016.96万元,净利润2,228.07 万元。

(2)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法定代表人:罗玉华,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1201-5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主要股东系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84.7%)、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18%)和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12%)。

主营业务: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楼宇智能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服务,酒店管理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新湖绿城物业总资产4,981.82万元,净资产1,843.05万元;2023年度实现收入总计5,453.49万元,净利润113.99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持续性交易,预计2024年度与新湖绿城物业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7,100万元,其中6,000万元系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包括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场服务费、园区活动服务费等),100万元系承租关联人房产,1,000万元系向关联人出售/出租商品。

本次关联交易有市场价格的主要参照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可参照的,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新湖绿城物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对公司相关楼盘的物业管理,是公司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持续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有利于公司地产项目的正常运营。该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和公平性的原则,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对外交易的比例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新”)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2)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锦辉”)由本公司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滨江集团提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2)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由本公司与滨江集团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滨江集团提供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项目公司在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4、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也将按同比例获得财务资助;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二、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一)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

1、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浙江启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启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璋”)分别持有其50%、50%的股权。

南通启新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5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洪涛,注册地址: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工程服务、道路土方工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类企业管理。

南通启新拥有启东555,374平方米(约合833.06亩)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海上明珠城”项目的一部分统一实施开发,累计开工面积235,090万平方米,暂未进入销售阶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南通启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上海启璋系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亿,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329室。

4、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与上海启璋或其指定方(合称“合作方”或“绿城方”)分别向南通启新提供了31,792万元、22,548万元借款,双方提供的借款本金差额系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各自使用南通启新质押物的数量差异所致。南通启新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滨江集团系公司玖珑春晓项目合作方,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温岭锦辉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

滨江集团成立于1996年8月,注册资本311,144.39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洪力,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璜。

滨江集团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滨江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温岭锦辉分别向新湖地产和滨江集团按股权比例提供了1,530万元、1,470万元借款。滨江集团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通启新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资金缺口时,公司、绿城方应按新湖方50%、绿城方50%的比例为南通启新提供股东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项目公司统一按双方股东届时协商一致的标准(目前计息标准为一年期LPR)向出借方计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季计提,按年结算。

如任一方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入的(“未足额投入方”),为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保证目标项目开发经营顺利进行,另一方(“投入方”)可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按13.5%/年的利率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若未足额投入方在投入方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之日起满30日仍未按持股比例投入的,则双方启动协商机制,协商期限为10日,协商期间投入方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仍按13.5%/年的利率标准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则投入方有权选择继续提供股东借款、或相应调整持股比例、或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二)滨江集团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股东双方同股同权投入的资金,应根据项目公司实际销售资金回笼情况,在保证项目公司日常用款的前提下,将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同步回流。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发;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在获得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也按股权比例同比例获得;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需求,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预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本金余额34.6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8.11%;逾期未收回的本金3.44亿元,其中:与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因其经营状况恶化,面临较多诉讼,采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累计金额3.26亿元。公司将密切关注各其他应收款对象的经营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合约金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等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境外资产在公司总资产中占有一定比例,存在境内外资金流动及外币兑换需求。为适应外汇市场变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外汇收支业务规模及外币兑换需求,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及外汇成本锁定功能,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增强本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二)交易金额

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高额合计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根据境内外资金流动及外币兑换需求,在金融机构办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组合。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企业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中,公司预计可能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发生上述业务,中信银行系本公司关联方。

(五)交易期限

上述交易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授权事项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转授人士负责签署上述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和业务期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二、审议程序

(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必要性。

2、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配备了专业人员,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

3、公司将在参考多家金融机构相关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后谨慎选择交易对方。中信银行是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A+H股商业银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较多,公司预计可能与其发生相关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四)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法定代表人:方合英,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2.93亿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主要股东为:

注:本公司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H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4.682%;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中信银行H股股份,占中信银行股份总数的0.314%。

主营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资产总计90,525亿元,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总额6,023亿元;2023年1-12月实现营业总收入2,059亿元,净利润670亿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信银行为本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原董事黄芳女士自2016年11月起任中信银行董事。

3、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等外汇衍生产品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汇率市场价格波动可能造成外汇产品价格变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存在判断偏差,内部操作机制不完善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履约风险: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导致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为控制风险,公司制订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公司配备了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2、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

3、为控制履约风险,公司仅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4、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降低汇兑损失。

5、公司将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控,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1、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为目的,不做投机性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及安全性。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2、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方必须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司将在参考多家金融机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后谨慎选择交易对方。

中信银行是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A+H股商业银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较多,公司预计可能会与其发生相关交易。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新湖集团目前暂无将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未来如有变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在杭州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金雪军、黄立程、何玮列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潘孝娜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临2024-027号公告。

四、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28号公告。

七、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暨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一、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二、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29号公告。

十四、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俊波回避表决,本议案由其他6名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详见公司临2024-030号公告。

十五、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31号公告。

十六、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32号公告。

十七、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八、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23年度报酬及聘请202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中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临2024-033号公告。

十九、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董事的薪酬和津贴方案,初步拟订了2023年度董事的薪酬和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初步拟订了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的薪酬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十一、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十二、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临2024-034号公告。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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