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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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19:17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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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37版)

b、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①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②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①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a、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b、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I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c、第b、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②项下Ⅰ和Ⅲ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和第(2)项所要求的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议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3、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4、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管理等人员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1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自筹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行管理的模式,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中,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票2,815,720股。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当期持股计划终止,也可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票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予以实施。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业务技术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应为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正式在岗员工,参与对象应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薪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管理等人员;

(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3、符合上述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合法合规、自愿参与、资金自筹、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合计份额不超过40,000万份,每份份额为1元,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的总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本次参加认购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100人,其中拟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拟认购份额上限为5,000万份,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为12.50%。

参加对象具体持有的计划份额及占总份额比例如下:

公司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员工实际缴付出资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认购。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三、资金和股票来源、标的股票的规模、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中,根据《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2,815,720股,实际回购金额合计为119,990,587.77元,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票2,815,720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三)标的股票的规模、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票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购股情况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公司股份2,815,720股,受让总金额为119,990,587.77元。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价格将根据届时公司A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变更和终止

(一)存续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代表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遇到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若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管理模式等发生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本计划“六、(五)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五、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管理委员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资产构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权益分派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持股计划资产。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本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含子公司)内的职务变动,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要求其将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按照其认购成本强制转让: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及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5)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8)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管理委员会要求其份额强制转让时,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人持有份额期间公司发生派息时,转让人无权要求分配。

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当员工持股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七、公司融资时本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八、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人员。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7、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为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拟定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买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延长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实施期限;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8、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十、其他

1、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本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1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发布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迟换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根据董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唐志华先生、高海龙先生、王波先生、周雄先生、陈志文先生、李新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冯巧根先生、闫建来先生、张光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董事会候选人提名情况,并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无关联关系,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并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无异议的审核结果。

上述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其中3位独立董事因其自2020年10月26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至2026年10月25日将满6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故上述3位独立董事的任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选举新的独立董事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

1、非职工代表监事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须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根据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公司监事会提名姜美霞先生、傅银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监事会候选人提名情况,并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职工大会,会议选举李秀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司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李秀玲女士将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上述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唐志华: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7月毕业于扬州大学热加工工艺及设备专业;1993年7月至2001年4月,历任丹阳新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技术部职员、销售部经理;自2001年4月起,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还曾担任丹阳市汽车内饰件厂厂长、丹阳海汇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兼任江苏新泉志和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新泉志和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新泉(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长沙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宁波新泉志和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佛山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长春新泉志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成都新泉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西安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宁德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常州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芜湖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合肥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常州新泉志和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安庆新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及新泉发展香港有限公司、Xinquan Mexico Automotive Trim, S. de R.L. de C.V.、Xinquan US Automotive Interior System Co., Ltd.、XINQU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SINGAPORE PTE.LTD.董事。

2、高海龙: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1994年7月至2000年6月,任安徽省巢湖水泥厂职工子弟学校教师;2000年7月至2007年8月,任巢东股份(600318)证券事务代表;2007年9月至2011年9月,任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曾担任苏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1年10月起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王波: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年7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1995年8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泰州劲松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项目经理、开发经理、市场部经理、市场总监;自2008年10月起,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市场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周雄: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年7月毕业于华北工学院(现为中北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英语专业;2003年7至2010年6月就职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历任职员、设计科科长、技术部经理;2010年6月至2014年3月,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泉志和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4年3月起,任本公司技术中心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技术中心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5、陈志文: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2003年7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任整车试验工程师;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就职于北京朗第伦索汽车燃气系统有限公司,任技术代表;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就职于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任产品工程部内饰组经理。2007年11月至2018年4月,就职于克莱斯勒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后改为菲亚特克莱斯勒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历任内饰工程经理、项目经理、内饰工程总监,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外派到位于美国底特律的克莱斯勒总部工作;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就职于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任技术研究院内外饰中心副院长;2020年4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6、李新芳:女,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1989年7月至2003年4月,任江苏省苏南煤矿机械厂计财部副科长;自2003年5月起,历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计财部经理、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冯巧根:男,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2005年6月至今,任职于南京大学商学院,历任教授、博导,曾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湖南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第九届政协委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等职。曾担任华信新材(300717)独立董事,目前担任苏豪弘业(600128)、焦点科技(002315)、精华制药(002349)、南京高科(600064)独立董事。冯巧根先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与管理会计,研究成果曾获多项省部级奖项,出版著作近20部,在《会计研究》发表论文近30篇,主持国家及省级课题近20项。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闫建来: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85年7月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汽车工程系内燃机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85年8月至1988年7月,就职于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联营公司(中汽总公司)从事全国汽车零部件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轿车国产化定点和投资工作。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参加中央赴豫讲师团赴河南南阳教育学院担任教学工作;1989年9月至1999年9月,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联营公司任规划部长,其间短期担任直属企业行政领导; 1999年10月至2005年7月,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工作,历任零部件事业部主任、《中国汽车导讯》执行主编、创建“汽车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并担任“汽车行业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主任;2006年2月至今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工作,历任展览科普部部长、零部件部部长。现任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秘书长,负责零部件事务、人才及教育事务、规划事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3、张光杰: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副教授。1987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7月至今,任职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历任副教授、博导、副院长,曾担任英特集团(000411)、华峰超纤(300180)、旗天科技(300061)、老板电器(002508)、海螺型材(000619)、诺邦股份(603238)独立董事,目前担任光大嘉宝(600622)、江苏嘉拓新能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光杰先生自1987年至今在复旦大学从事法律教学和实践30余年,出版《法理学导论》、《中国法律概论》、《法律基础》等多部著作。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姜美霞: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1年7月毕业于扬州大学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2001年8月至2002年1月,任常州锅炉有限公司工艺员;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任丹阳新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技术员;2007年8月至2011年5月,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设计部经理;自2011年5月起,任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技术中心副总经理。

2、傅银芳:女,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11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财务部会计职务;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审计部副经理职务。现任本公司审计部副经理。

四、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李秀玲:女,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7月毕业于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现长春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2001年8月至2012年2月,历任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注塑模具结构设计工程师,设计组长,设计部部长;2012年3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职工大会,会议选举李秀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李秀玲女士将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李秀玲女士简历如下:

李秀玲: 女,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7月毕业于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现长春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及制造专业。2001年8月至2012年2月,历任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注塑模具结构设计工程师,设计组长,设计部部长;2012年3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泉模具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

李秀玲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李秀玲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李秀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23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代表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

(一)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致认为: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同意公司制定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业务技术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李秀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李秀玲女士将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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