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九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衍生品交易、参与投资设立投资基金、购买私募基金的份额等投资行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需求,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参考标准为公开市场上可购买的风险等级为R1、R2的产品);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如进行证券投资,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风险投资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和建议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提出,并将风险投资项目相关资料移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协同相应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补充考察和调研,补充项目相关资料,形成初步报告或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后,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批时应一并提交详细的项目管理方案供董事会审查。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全过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协同完成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监事会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披露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3.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对外投资公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四)保荐机构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过程中按照需知原则管理风险投资信息,尽可能缩减知情人范围,确保风险投资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相关人员知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采取保密措施,防止风险投资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相关知情人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其对工作中获取的风险投资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风险投资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风险投资信息的安全;
(三)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业务在人员、资金与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自公开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等而出现本制度与其不一致情形,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业务规则为准。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无正当事由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9日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在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证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根据具体开会情况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9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