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1所述,金鸿控股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67,387.65万元、-15,636.79万元、-25,195.06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25,975.66万元。同时,公司于 2023年 6 月到期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和“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13,634.00 万元未能如期清偿,按照清偿计划2024 年 6 月到期金额为27,974.91万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强调事项所示的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金鸿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7 所述,2020 年 10 月,关联法人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受让了金鸿控股所持有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100%股权。截止 2023 年 12月 31 日,金鸿控股对华北公司的债权为 47,969.63 万元,未能收回《债务清偿及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华北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还的部分,公司就该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26,654.45万元。2023年 4 月 11 日,张家口国储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价值 45,544.37 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设备为上述债权提供不高于 3.5 亿元的担保。此外,公司对华北公司的担保余额157,553.37万元(其中华北公司提供了抵押物的担保余额130,520.52万元)尚未解除,上述担保余额已获取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就该对外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 27,790.24 万元。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2、所述,金鸿控股于2024年2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里群声称金鸿控股向其出具《承诺书》,对里群与瑞弗莱克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承诺偿还剩余借款,涉案金额3,911.42万元。金鸿控股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管理层声称对签署上述《借款协议》和《承诺书》不知情,上述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该事项涉及的金鸿控股时任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义和先生也未予承认。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子公司失控所述,金鸿控股因与控股子公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金通”)的另一方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金鸿控股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金鸿控股未能完成沙河金通的处置工作。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中,最主要的为天然气综合利用业务,包括气源开发与输送、长输管网建设与管理、城市燃气经营与销售、车用加气站投资与运营、LNG点供、分布式能源项目开发与建设等。重点通过向相关气源供应方采购天然气,经由自有能源供应渠道,满足各类民用、公服、工业用户的需求。目前公司已逐步形成了上中下游一体化的业务结构,“区域板块支干线型”城市燃气市场的战略布局已颇具成效。公司未来仍将努力拓展新业务区域,同时配合推进各环节投资建设力度,实现天然气产业链的协同发展;在巩固发展现有业务同时,还将通过努力加大对优质能源项目的并购力度、增强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投资力度、强化多种资源的整合力度,使自己成为国内最具实力的综合性清洁能源服务商之一。另外公司还涉足一定非燃气业务,如陶瓷业,主要依托湖南衡阳界牌瓷泥矿资源开发陶瓷产业。
公司未来将继续重点立足于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业务板块,通过关注与研究政策市场发展动态,跟踪新能源技术发展成果等工作,并适时推进新能源利用等其他业务的发展。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
(2) 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跟踪评级没有调整。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重要事项
1、截止目前公司仍有部分历史遗留的“股转债”债券未进行登记。同时,截至报告期末,委托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信信托-安桥-领先科技589.6万股已经全部出售,收回资金70,866,828.52 元,公司已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上述“股转债”形成的债务本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偿还股转债务合计39,182,574.25元(其中本金22,541,560.00元,利息16,641,014.25元含税),尚余6,951,689.79元未付。
2、公司分别于2018年、2019年因 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公司发行的 “15金鸿债”、“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6中油金鸿MTN001,债券代码101662006)未能如期偿付应付本息,形成实质违约 ,公司随后一直在积极通过处置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努力筹措相关资金,同时与各方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债务问题。
截至目前,公司根据2020年8月制定的第二次清偿方案中的方案一:15金鸿债债务余额及利息在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本息共计16,678.82万元;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余额及利息在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本息 共计16,508.83万元;截止目前涉及折价偿付方案的债券已全部支付完毕。
第二次清偿方案中的方案二为:
第一期:2021年6月30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金的1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偿付了15金鸿债本息共计5,568.04万元,16中油金鸿MTN001本息共计2,588.69万元;
第二期:2022年6月30日前,公司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金的2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偿付了15金鸿债本息共计5,269.87万元,16中油金鸿MTN001本息共计4,639.67万元;
第三期:2023年6月30日前,公司应向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本金的30%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偿付上述本息,15金鸿债逾期本金6,608.78万元,利息1,943.70万元;16中油金鸿MTN001逾期本金4,042.50万元,利息1,039.53万元。
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清偿方案的议案》,同时披露了《调整后的“15金鸿债”(债券代码: 112276.SZ)及“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债务清偿方案》,并于2023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 112276.SZ)及“16中油金鸿MTN001” 债务清偿方案补充说明的公告》(详情请参阅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最新债务清偿方案,公司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本金的16.5%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资金筹措未达到预期,上述偿还资金暂未落实到位,未能在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还原“15金鸿债”债务本金的16.5%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后续偿债事项。
“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受托管理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13日召集了“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15 金鸿债”立即兑付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事项的议案》、《关于对“15 金鸿债”推选债券持有人代表并拟启动诉讼维权的议案》及 《关于“16中油金鸿MTN001”立即兑付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事项的议案》、《关于对“16中油金鸿MTN001”推选债券持有人代表并拟启动诉讼维权的议案》。
3、 公司2021年12月23日丧失对子公司沙河金通的控制权, 因该事项持续至今,公司多次通过与沙河建投沟通,力争收回控制权,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公司为解决内控的重大缺陷问题,最终决定对外转让所持有的沙河金通股权,但因小股东方沙河建投不配合股权转让事宜,导致股权转让尚未完成。截至目前,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东公司作为沙河金通股东已于近日对沙河金通公司及小股东沙河建投提起诉,要求配合华东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提供沙河金通公司的财务资料,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4、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为保障公司治理的良好运转,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段崇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0月21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原控股股东新能国际因股票质押业务纠纷,其所持有的公司140,899,144股股份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山西坤杰于2023 年12月19日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并于2024年1月18日完成股权过户手续,过户数量为140,899,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山西坤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0,899,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徐博先生100%持有北京金坤杰投资有限公司,并通过北京金坤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山西坤杰,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义和先生变更为徐博先生。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2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近期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2)被告一: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被告二: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白象村太平组,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被告三: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 14栋
法定代表人:魏国
被告四: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秦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4,226.5685 万元及利息1,327.229356 万元,以及自 2023 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15 金鸿债债券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第 1 项诉讼请求未偿付债券本金以及截至 2023 年11月30日的利息合计5,553.797856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12月 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二对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9,119.88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在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9,119.88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二提供的(湘自然资) 采抵字[2021]第0003 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项下的抵押采矿权及湘(2021) 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在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三提供的湘(2023)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不动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四对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原告在 15 金鸿债未偿付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四提供的编号为27033983003418331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 年8月27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付 15金鸿债的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15 金鸿债出现违约。15金鸿债违约后,被告一分别于 2018 年11 月、2020年8 月及2023 年8月与原告所代表的 15 金鸿债持有人陆续达成了多份关于 15 金鸿债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务清偿协议》(以下简称“15 金鸿债和解协议”)。
根据上述 15 金鸿债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对于原告所代表的未进行偿付的38.5%债券本金(金额为 9,119.88 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的偿付安排为:16.5%的债券本金(金额为 3,908.52 万元)及对应利息应于 2023 年 11 月30 日前偿付。
截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偿付原告所代表的15 金鸿债 16.5%的债券本金(金额为 3,908.52 万元) 及对应利息,故此全部未偿还的 38.5%债券本金(金额为 9,119.88 万元)及对应利息的全部债权均立即到期。
在上述 15 金鸿债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二对原告所代表的 15 金鸿债债券本金 9,119.88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采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以其抵押的不动产为原告所代表的 15 金鸿债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四为原告所代表的 15 金鸿债债券本金 8,491.483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诉讼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2)被告一: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被告二: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
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白象村太平组,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被告三: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
住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 14栋
法定代表人:魏国
被告四: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秦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6 中油金鸿MTNO01 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3,272.5万元及利息 906.684229 万元以及自 2023 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 16 中油金鸿 MTN001 中期票据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第 1 项诉讼请求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以及截至 2023 年 11 月30 日的利息合计4,179.184229 万元为基数,自2023 年12 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二对16 中油金鸿 MTNOO1 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 7,122.5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在 16 中油金鸿 MTNO01 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 7,122.5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二提供的(湘自然资)采抵字[2021]第 0003 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项下的抵押采矿权及湘(2021)衡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8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在 16 中油金鸿 MTNOO1 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 5,197.5 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三提供的湘(2023)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16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不动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被告四对16中油金鸿MTN001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5,197.5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原告在16中油金鸿MTN001未偿付中期票据本金51975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四提供的编号为27033983003418331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9 年1月15 日,被告一未能如期足额偿付 16 中油金鸿 MTNOO1的本息,16 中油金鸿 MTNOO1 出现违约。违约后,被告一分别于 2019 年2月、2020年8月及2023年8 月与原告所代表的 16 中油金鸿 MTNOO1 持有人陆续达成了多份关于 16 中油金鸿 MTN001 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务清偿协议》。
根据上述 16 中油金鸿 MTNOO1 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对于原告所代表的未进行偿付的 38.5%中期票据本金(金额为 7,122.5 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的偿付安排为:16.5%的中期票据本金(金额为 3,052.5 万元) 及对应利息应于 2023 年11 月 30日前偿付及对应利息被告一应于 2024 年6月30日前偿付。如被告一未能按期偿付任何一期债务,所有债权全部立即到期。
截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未能按照约定偿付原告所代表的 16 中油金鸿MTN00116.5%的中期票据本金 (金额为 3,052.5 万元)及对应利息。
在上述 16 中油金鸿 MTNOO1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二对原告所代表的 16中油金鸿 MTNO01 中期票据本金 7,122.5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采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以其抵押的不动产为原告所代表的 16 中油金鸿 MTNOO1 中期票据本金5,197.5 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四为原告所代表的 16 中油金鸿 MTNO01 中期票据本金 5197.5万元及所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偿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一及诉讼二均暂定于2024年5月27日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公司涉及诉讼后期可能会导致相关资产查封(冻结)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影响当期利润。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2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继续被叠加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由于公司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3.3 条(六)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1年8月24 日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1年12月3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已经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8日被叠加实施了其他风险警示。
2022年12月3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已经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触发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已经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触发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 本次被继续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金鸿”,股票代码仍为“000669”,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认为金鸿控股因与控股子公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金通”)的另一方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金鸿控股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金鸿控股未能解决沙河金通的失控事宜。基于以上原因,中兴财光华对公司出具相应的否定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规定,公司股票触发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已充分意识到上述情形的存在,已对上述缺陷进行了自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尽快消除相关影响。沙河金通的失控已影响到该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继续组织专门小组公司积极与该公司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加强沟通,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平息分歧,尽快就该公司发展经营管理达成一致,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公司决定对外转让所持有的沙河金通股权,但因小股东方沙河建投不配合股权转让事宜,导致截至目前股权转让尚未完成。
截至目前,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东公司作为沙河金通股权已于近日对沙河金通公司及小股东沙河建投提起诉,要求配合华东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提供沙河金通公司的财务资料,该案已被法院受理。力争在本年度完成股权转让的变更,从而消除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公司将继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公司还将进一步采取各项措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影响,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4月29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股票简称仍为:“ST 金鸿”
3、股票代码仍为:“000669”
4、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024年4月29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不停牌
6、被继续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金额为-2,168,398,332.27元,实收股本680,408,797.00元,2023年度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请董事会审议,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年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
1、近年来,公司债务违约后市场信用仍未完全修复,导致公司融资较为困难,新增融资不足,资金链长期较为紧张;工程安装方面,受房地产市场调控及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区域成熟以及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本期新增用户数量增长乏力,经营业绩不及预期;
2、经过公司及子公司对2023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对外担保预计损失、商誉,进行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2023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17,941.99万元。
三、公司为弥补亏损采取的措施
1、压缩重大项目投资支出:停止或减少目前非必要的投资,对投资规模大、回报期长、占用资金多的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停止或减少投入。
2、加强公司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员,严控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各项成本费用,加大增效改善力度。
3、对外催收:公司通过各种手段积极进行了对外债权的催收,并对收回可能性小的债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减值计提。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22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了双方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审计需要,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合计不超过16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99年1月,2013年11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A座24层,首席合伙人:姚庚春。
事务所2022年底有合伙人156人,截至2022年底全所注册会计师812人;注册会计师中有325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截至2022年底共有从业人员3099人。
2022年事务所业务收入100,960.4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88,394.4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41,145.89万元。出具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数量76家,上市公司审计收费11,134.50 万元,资产均值173.09亿元。主要行业分布在制造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综合实力较强的专业会计服务机构。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总部设在北京,在河北、上海、重庆、天津、河南、广东、湖南、江西、浙江、海南、安徽、新疆、四川、黑龙江、福建、青海、云南、陕西等省市设有35家分支机构。
事务所的服务范围遍及金融、证券期货、电信、钢铁、石油、煤炭、外贸、纺织、物产、电力、水利、新闻出版、科技、交通运输、制药、农牧业、房地产等行业。为客户提供审计、税务、工程造价咨询和资产评估咨询等综合服务。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辅导、规范运作及上市前、后审计服务,为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财务、税务、经济评价和可行性研究等。2022年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排名第19位。
2016年加入PKF国际会计组织,并于2017年9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以"携手共进,合作共赢"为主题的"一带一路国际投资高峰论坛",会议吸引了五大洲多个国家和地区PKF国际会计组织成员所的高级合伙人和国内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到会,进一步拓宽了国际化发展的新路子。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事务所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以购买职业保险为主,2022年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1,600.0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17,740.49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6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1):侯胜利,200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5家。
质量控制复核人:逯文君,2006 年7月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杜丽,2013 年11月注册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18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 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3、独立性:
拟聘任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16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服务费120万元,内控审计费4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有所减少。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21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
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对象中,部分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2024年度拟担保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2024年4月26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鸿控股”)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一、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2024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缓解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公司2024年度拟计划在总额度132,070万元人民币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金融机构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融资租赁等信用品种。该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考虑上述实际需求, 2024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2,070万元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子公司对公司担保,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以及其他子公司综合授信。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为办理上述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含子公司授信)及担保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准备、材料的报送、协议的签字等相关事项,但仍需要遵守公司合同审核流程。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办理上述授信(含子公司授信)项下的具体业务及担保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融资租赁等信用品种及相应的担保手续。相关授权期限为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公司上述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使用金额及担保金 额,实际使用及担保金额应在上述额度内以具体金融机构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及担保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具体业务,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监管规则所列的风险投资范围和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
2024年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拟对本公司、本公司下列控股子公司(共计4家)的生产经营所需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专项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132,07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36630.25万元的360.55%。
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
担保期限:公司对下属企业担保的保证期间以实际保证合同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担保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威
经营范围:能源开发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国内批发与零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科技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生产(凭环保证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销;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公司自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
截止2023年12月31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967,394,995.68元,净资产为2,897,344,216.06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实现净利润-58,600,094.48元。
2、被担保人: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祥
经营范围: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与管理;燃气管网设计服务;燃气及燃气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燃气具及零配件销售、燃气具安装与维修;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和经营,燃气汽车加气;保险代理服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6%的控股子公司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443,000,711.63元,净资产为328,282,462.28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950,447,382.87元,实现净利润-81,285,293.31元。
3、被担保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金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经营范围:燃气输配管网建设及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969,869,192.70元,净资产为-596,949,101.83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105,848,008.79元,实现净利润-54,032,543.64元。
4、被担保人:耒阳国储能源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青麓居委会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蔡龙华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的生产、输送与销售,CNG与LNG加气业务经营,燃气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耒阳国储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94,453,614.85元,净资产为68,474,681.51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85,713,056.41元,实现净利润 -3,949,803.31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依据有关金融机构给予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具体合同,上述担保自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具体金融机构办理担保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由于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6%的股权,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所示:
■
上述控股子公司的其他持股方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为确保本次担保的公平与对等,公司要求被担保子公司采取资产反担保或其他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被担保公司股权质押给本公司等方式作为本次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对应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计划在2024年度内为其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融资租赁等一系列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公司对上述提供担保的四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上述四家全资及控股公司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其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与项目建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同时关注控股子公司对有关贷款的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五、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1、截至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合并报外的公司)余额共计156953.3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8.48%;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124823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0.76%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逾期对外担保149037.92万元。
3、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0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目前每月还款50万元,对方冻结了华北投资持有的河北中油金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截至目前股权冻结已到期失效,本金已还清,尚欠利息500余万。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0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目前对方已于2022年2月1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2年2月21日华北公司和公司均收到恢复执行材料,2022年3月22日华北公司收到评估通知书。2024年1月11日和2月1日两次拍卖华北公司持有的应张天然气公司股权,目前状态为流拍。2024年3月11日收到对方申请追加输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追加申请。2024年3月21日,输送公司提交答辩意见。3月27日,收到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2021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2019年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和解,该公司后偿付了382.3万元本息,2021年5月对方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情况,详见2021年4月17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2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建设银行诉前保全宣化金鸿、输送公司银行存款8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查封宣化金鸿管道燃气收费权及高压环网、高压调压站、线路阀室等设备设施,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8月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已由建行移交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履行偿还本金10万元,承担执行费151506元。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诉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详见2019年12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91)。目前暂无后续进展。
(6)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应张公司因到期未付租金400万元,民生租赁宣布债务立即到期,提前到期租金688543750元,金鸿控股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书、传票,2021年11月26日证据交换,并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反馈表。因不可抗力影响,数次推迟开庭时间,后双方已于2022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4月8日签署和解协议,2022年4月19日收到调解书。对方已于2023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我司于4月27日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2023年10月19日,收到天津三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津03执407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区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赤城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张北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一向原告借款64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21日-2021年9月21日,金鸿控股及天然气输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未偿还,原告提起诉讼。2021年12月28日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2021年12月30日调解,并取得调解书。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2月28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及和解笔录。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诉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张家口金鸿与原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到期,截至2021年3月29日,尚欠本金107166014.20元,利息111520.90元,输送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输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起诉材料,该案已于6月10日开庭,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一审判决。2021年11月1日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4日收到执行裁定书及限消令。2021年12月法院执行了张家口金鸿5172774.14元。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此案已由建行移交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
(9)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诉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贷款逾期未偿还,国开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本金共68450699.84元。2023年5月1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已于6月6日、7月7日开庭,2023年8月29日收到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借款合同及变更协议于2023年4月14日提前到期;金鸿华北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8,195,901.4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金鸿华北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0元;金鸿控股对本金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2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2024年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概述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的原因
为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商誉减值》及本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合并报表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进行评估和分析,其中对商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专项测试,对存在减值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过公司及子公司对2023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存货、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进行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2023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17,941.99万元,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
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计提标准的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17,941.99万元,全部计入2023年度损益,将相应减少2023年度的净利润17,941.99万元,减少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7,885.62 万元,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7,885.62万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计提标准的说明
1、应收账款,对于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按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调整后进行减值测试。本报告期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94.69万元。
2、其他应收款,对于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公司逐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按账龄进行减值测试。本报告期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1,003.84万元。
3、应收股利,对于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公司逐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本报告期对应收股利计提坏账准备8.72万元。
4、对外担保预计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的规定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公司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为:当与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确认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本报告期公司对对外担保计提损失6,762.74万元。
5、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判断资产组或者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公司对存在商誉减值迹象的资产组进行了专门的可收回金额测试。2023年度商誉计提减值72.00万元;
三、公司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计提标准的说明及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减值测试,是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计提,符合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因说明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因说明
公司资金短缺未得到彻底解决,融资环境依然比较恶劣。这种情况下,公司为了减缓资金压力以及对资产未来预期的评估,公司放弃对部分项目的投入,导致部分资产无法形成有效资产为公司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对该部分资产可收回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流入进行评估并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商誉减值损失的计提原因说明
受整体行业影响,资产组盈利能力不及预期,根据减值测试结果,本报告期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72.00万元。
(三)单项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因说明
由于经济大环境影响,部分客户出现资金短缺情况,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归还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在充分评估的情况下计提了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1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
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在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见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3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3公司可分配利润为负值,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2023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将积极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加强公司管理,防范风险,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6、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 项说明》,监事会将积极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加强公司管 理,防范风险,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2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2024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街鼎成大厦四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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