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莫开伟
近日,央行针对去年12月17日对外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即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落地实施,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各类问题,央行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很多网民朋友感到诧异,既然发布了《条例》,为何还要发布《细则》,是否有重叠或多此一举之嫌?事实并非如此,央行之所以再次发布《细则》,一定是有它的理由的。因为此前《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有必要制定细则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且之前《条例》对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等没有完全细分,也没有明确新旧分类方式的对应关系,需要发布《细则》来推动新旧支付业务分类方式的平衡过渡。此外,之前的《条例》也没有细化用户权益保障机制,也没有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相关内容。
很明显,央行此次发布《细则》,用意十分明确:进一步明确《条例》中的重要概念及内涵,细化行政许可规定,做好条例衔接性条款承接等工作,消除执行中的“模糊地带”,以便为贯彻落实《条例》提供有效保障,推动新旧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平稳过渡。
那么,此次央行发布的《细则》到底有哪些亮点,对相关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全国金融消费者到底会带来哪些正面积极金融影响?从《细则》六章八十条内容可看出,主要有四方面的东西值得非银支付机构和全国金融消费者关注:
其一,不会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对非银支付机构业务稳健发展将起到有效保障作用,将更加有利助推非银支付机构规范发展和行稳致远。
此前,非银支付业务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原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对此,《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这样有不少网民朋友担心,《条例》发布之后是否会改变现有非银支付机构的业务许可范围。回答是不会改变之前业务许可范围。因为《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这样将非银支付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了巧妙的处理,基本保持跟之前一样。
而《细则》发布之后,更加明确了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并充分考虑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推动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能够确保非银支付机构业务的平稳发展,这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可放心了!
其次,给了相对宽松的五年换证过渡期,既对非银支付机构起到一定督促作用,又能确保非银支付机构从容应对,从根本上确保非银支付机构业务平稳过渡。
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条例》对存量非银支付机构确定了换证时间表和路线图,但仍有不少人担心存量机构到底能否在确定的时间大限内完成换证任务,比如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超过一年的机构能否顺利换证。对此,《细则》有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和规定,设定了相对从容的“换证过渡期”。《细则》第七十六对此予以明确:《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
同时,规定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申请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时间也各不相同。这样,有的机构换证过渡期可长达近5年。另外,对即将到期的非银支付机构的换证时间做出了特别规定:考虑到有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避免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净资产、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细则》提出,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换证过渡期为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换证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这样,非银支付机构换证时间至少有一年的调整、过渡时间,使机构有了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能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尤其,过渡期满,央行将通过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程序,对存量支付机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不会对非银支付机构正常业务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再次,从1亿元到4亿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等细节明确,确保了非银支付机构注册资本的灵活性,使不同业务类型、不同区域的非银支付机构都能各得其所。
新发布的《细则》第十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还按经营地域范围等不同情况,进行附加提高。主要分四种类型:对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对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若范围扩大需增加人民币500万元至1亿元不等;对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扩大范围需同步增加人民币500万元至1亿元不等;对仅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这样,确保所需的注册资本与业务重要性、经营地域广度呈正相关关系;且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刀切进行统一要求,而是要求根据业务范围、牌照类型和地域范围做出细化,符合行业发展现实以及各业务类型风险对应需要,可在最大程度上激发非银支付机构的经营活力。
同时,《细则》明确,按照监管重要性原则,适当下放部分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变更事项办理机制,实现审批环节做“减法”、审批效率做“加法”,可为更好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最后,备付金余额按“超额累退”标准确定,既可促使非银支付机构提高风险防御能力,也可夯实和完善用户权益保护机制,使我国非银支付机构永无风险之虞。
此次发布的《细则》,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如规定非银支付机构的净资产计算标准,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五种标准确定,即备付金日均余额为500亿、500亿至2000亿、2000亿至5000亿、5000亿至10000亿、超过10000亿分别按照5%、4%、3%、2%和1%计算。可见,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可保证非银支付机构具有较高净资产表,使非银支付机构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较低的财务风险和较好的盈利能力,以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强化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及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是保障支付体系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的重要体现。
《细则》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上更是殚精竭虑,之前的《条例》第17条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对此,《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条例》提出的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细则》更是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释,指出用户权益机制是指保障用户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这样有效扩大了用户权益保障机制范围,将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重要信息披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损失赔付机制、支付业务终止过程中用户权益保障方案等都囊括其中,如此则将监管覆盖到非银支付机构业务所有经营环节,可有效堵塞各类漏洞,消除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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