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2024年04月20日 06:48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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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07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2月27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汉马科技”)披露了《汉马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拟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马鞍山中院”)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与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2024年3月1日,上述五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5号、(2024)皖05破申26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管理人。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5月20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召开,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一、重整债权申报通知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卢律师、夏律师;联系电话:0555-8323026、0555-8323005、15955539930、13955589925;联系邮箱:hmkjglr_zqsb@163.com;联系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1000号集团办公楼3楼305室)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债权人无须前往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债权人可通过债权申报网站(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78337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召开,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3日前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网络会议事宜。

三、风险提示

(一)子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上述子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及芜湖福马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与芜湖福马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070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安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马”)等合同纠纷:山东安马、韩玉才、夏本军、苏洁、黄业丽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6,788,122.44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2月1日起,以16,788,122.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2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山东安马、韩玉才、夏本军、苏洁、黄业丽共同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7),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安马等的合同纠纷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皖050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山东安马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货款人民币16,788,122.44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2月1日起,以16,788,122.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韩玉才、夏本军、苏洁、黄业丽对山东安马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山东安马追偿;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26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山东安马、韩玉才、夏本军、苏洁、黄业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071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2月27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汉马科技”)披露了《汉马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拟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马鞍山中院”)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并申请对上述五家子公司与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

●2024年3月1日,上述五家子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5号、(2024)皖05破申26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启动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芜湖福马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一) 法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重整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05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福马电子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的重整申请。

(二) 法院裁定受理福马零部件重整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福马零部件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05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福马零部件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福马零部件的重整申请。

(三)法院裁定受理星马专汽重整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星马专汽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05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星马专汽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星马专汽的重整申请。

(四)法院裁定受理华菱汽车重整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华菱汽车收到马鞍山中院(2024)皖05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马鞍山中院认为,华菱汽车申请重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为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协同各公司统一开展清产核资、债权审核,拟定重整方案,节约诉讼资源,提高重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马鞍山中院决定集中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的重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华菱汽车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三、子公司启动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拟与公司预重整和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并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子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汉马科技已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现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正在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有序推进各项预重整工作,并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风险提示

(一)子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上述子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及芜湖福马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与芜湖福马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汉马 编号:临2024-07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同意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4月19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汉马科技”)全资子公司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分别收到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马鞍山中院”)送达的(2024)皖05破申22号、(2024)皖05破申23号、(2024)皖05破申24号、(2024)皖05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上述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上述四家子公司的管理人。

●2024年4月19日,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分别收到马鞍山中院送达的(2024)皖05破3号、(2024)皖05破4号、(2024)皖05破5号、(2024)皖05破6号《复函》及(2024)皖05破3号之一、(2024)皖05破4号之一、(2024)皖05破5号之一、(2024)皖05破6号之一《决定书》,马鞍山中院许可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一、《复函》主要内容

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关于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关于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关于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法院经研究,许可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继续营业,管理人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收到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提交的《关于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关于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关于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关于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及管理人提交的《关于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意见》《关于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意见》《关于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意见》《关于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准许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风险提示

(一)子公司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福马电子、福马零部件、星马专汽、华菱汽车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上述子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及芜湖福马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与芜湖福马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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