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
其他追溯调整的原因:上年同期每股收益调整的原因系本公司2023年5月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上年同期指标进行重新计算。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营业务为微波毫米波模拟相控阵T/R芯片(以下简称“相控阵T/R芯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多数产品实行“以任务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订单及研发项目需求情况进行研发生产调度,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家大型集团下属科研院所及单位。因受下游客户项目计划等影响,公司各季度间确认收入存在一定波动,上半年度营业收入多集中于第二季度,因此公司历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在全年中占比较低,导致公司当季度净利润金额波动较大。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为19,775,974.58元,因营业收入规模较小、管理费用及研发投入增加等因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903,337.67元。公司将积极推进各项目订单生产与交付,按照全年经营目标推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近年来公司不断扩大产品应用领域范围,新拓展领域产品占比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结构存在变化。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为12,159,580.85元,较同期增长8.26%,毛利率相比上年同期变化主要原因系某型号产品处于小批量阶段初期采购晶圆成本较高以及产品结构变化所致。
另外,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进产品创新、丰富产品型号,承担多领域新装备研发需求,为公司订单交付奠定基础。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为15,370,341.71元,较同期增长41.20%。
公司将继续产品持续迭代,开展芯片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卫星通信领域技术储备和产品创新,进一步提升产品应用性能和产品测试水平,并根据下游需求订单积极推进产品交付和验收,保持优势领域领先地位,并不断提高新拓展领域产品占比份额。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罗珊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宏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宏伟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罗珊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宏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宏伟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一9:25和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82,604,67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7697%。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82,203,5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513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01,1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62%。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8,680,6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45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0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2,565,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9%;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41,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9%;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97,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3,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07,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3%;反对397,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3,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255%;反对397,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田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4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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