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4-04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49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和2023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0)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4月18日,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49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年1月28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3楼303室-K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 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 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410,057,913.51元,负债总额248,068,079.37元,净资产 161,989,834.14元,资产负债率60.50%;2023年1-12月利润总额9,227,769.20元,净利润 6,851,163.68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债权人: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期间具有以下含义:
(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提款日均不超过前述主合同期间的届满日。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贴现/承兑/保函等业务,则债务人进行贴现/承兑/保函等的日期均不超过前述主合同期间的届满日。
(3)本合同项下所保证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前述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最高额,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即小写:¥50,000,000.00)。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主合同或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本合同;
(四)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5、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及其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债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上海豫光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上海豫光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6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1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7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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