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证券之星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因“贷款资金回流做保证金循环发放贷款”等,被罚款3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贷款资金回流做保证金循环发放贷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2日 |
数据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专营部客户经理张智,对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贷款资金回流做保证金循环发放贷款的事项承担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张智(时任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专营部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贷款资金回流做保证金循环发放贷款的事项承担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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