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4-031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可转债持有比例
变动达10%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众和转债”的发行及配售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45号文同意注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发行了1,37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7,5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37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4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
公司控股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通过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众和转债” 4,704,010.0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34.21%。
二、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情况
2024年3月29日,公司接到特变电工的通知,特变电工于2024年3月29日将其持有的1,893,760张“众和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可转债转股使其持有“众和转债”的张数减少40.26%。
截至本公告日,特变电工仍持有公司可转债“众和转债”数量2,810,250张,占“众和转债”发行总量的20.44%。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4-032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导致
持股比例增加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3月29日,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疆众和”)控股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或“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1,893,760张“众和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本次转股后,特变电工持股比例由34.25%增加至35.5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变电工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45号文同意注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发行了1,3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7,5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3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4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
根据有关规定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众和转债”自2024年1月2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众和转债”转股价格为7.04元/股。
自“众和转债”2024年1月24日进入转股期,公司因“众和转债”转股使得公司总股本由1,349,726,855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增加至1,376,617,963股(截至2024年3月29日)。本次权益变动前,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462,216,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4.25%;本次权益变动后,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489,116,524股,持股比例由34.25%增加至35.53%,增加1.28%。
二、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1,349,726,855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24年3月29日),公司总股本为1,376,617,963股。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特变电工,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新先生。
2、“众和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众和转债”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投资者有此项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特变电工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律师核查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特变电工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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