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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70号)核准,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公司”)向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7,306,59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8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266.2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9,733.7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21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铜峰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元证券对铜峰电子2023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铜峰电子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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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对铜峰电子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具体见本报告“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之“18”,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铜峰电子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铜峰电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郑伟 王 凯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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