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广西能源、*ST凯撒、ST中利索赔进行中

力源科技、广西能源、*ST凯撒、ST中利索赔进行中
2024年03月23日 00:44 财富动力网

记者 萧峰

2023年6月21日,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65)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2023年1月4日,力源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3000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力源科技、广西能源*ST凯撒ST中利的索赔线索正在征集中,请股民朋友关注。

力源科技虚增收入和利润被证监会处罚

经查明,力源科技违法事实为,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9月28日买入,并在2022年9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广西能源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错报

2023年1月4日,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310)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广西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广西能源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海能)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广西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广西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月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凯撒被立案,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2023年9月4日,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796)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小兵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2023029006号)、(编号:证监立案字2023029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凯撒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2日,*ST凯撒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中表明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为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05亿元,且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第9.3.1条第(二)、(三)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3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9月4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9月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中利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09)及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分别为:证监立案字0382022048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04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江苏中利及控股股东立案。

2023年5月10日,ST中利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问询函中提到,年报披露,ST中利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意见,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强调事项段包括法院预重整、ST中利及控股股东王柏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同时,年审会计师对ST中利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郑律师(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11月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维权平台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eihenglaw.com

微信公众号:衡财保·炜衡金融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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