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4年03月21日 09:1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106,959,058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653,500股,自2022年12月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42,612,55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06,959,05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653,5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2,612,55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01,769,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842,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4%。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01,769,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为平阳诚致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名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14:5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炳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01,669,6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1,669,6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3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69,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徐莹、崔泰元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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