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因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及董事长收到警示函

天晟新材:因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及董事长收到警示函
2024年03月20日 16:59 中证网

中证智能财讯 天晟新材(300169)3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内容,2017年11月25日,天晟新材为时任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控制的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个人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2018年1月16日,天晟新材将4700万元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为江苏叁陆玖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担保分别于2020年6月、2019年1月解除,公司未在2017年至201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海宙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对此,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天晟新材、吴海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应在收到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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