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募投项目累计使用金额中不包含公司已经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但暂未置换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的金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公司2022年6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7月2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2022年6月24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保荐机构及前述专户银行均严格按照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不存在重大问题。
(三)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0,643.9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费用人民币50,431.67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212.26万元(不含增值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036号)。
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公司(含子公司)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后续按月统计公司(含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每月结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含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含子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公司严格按照议案要求进行募集资金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采用自有资金支付暂未置换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的金额1,588.81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2年8月至9月,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99,230,749.89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5月8日,公司已将实际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99,230,749.89元中的30,000,000.00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营业部账户9550880026488800315。
2023年6月15日,公司已将实际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99,230,749.89元中剩余需要归还的169,230,749.89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资金归还明细如下: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承诺将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99,230,749.89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并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本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45号”“临2023-053号”公告。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募投项目年产5,000吨新型酶制剂绿色制造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为匹配酶制剂生产线现有的工艺设备技术,考虑到未来酶制剂产品市场需求可能出现快速增加和日后其余生物制品的发展,由原来规划的新建年产3,500吨酶制剂和搬迁年产1,500吨酶制剂制造项目变更为全部新建实施年产5,000吨酶制剂绿色制造项目,同时投资预算由33,988万元变更为40,170万元,投资增加6,182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方案的核查意见》。本次仅对实施方案进行变更,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涉及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115号”公告。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年产5,000吨新型酶制剂绿色制造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与投入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由原计划的2023年2月延期至2023年6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年产5,000吨新型酶制剂绿色制造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涉及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35”公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情况详见附件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其他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4]第2-00059号《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琪酵母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琪酵母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募集资金总额”为实际募集金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注2:酵母绿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于2023年达产,其中酵母车间已于2022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抽提物车间于2022年12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中试车间于2023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注3:酵母绿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因原料成本、能源成本上涨,未能达到承诺效益,2023年度实际实现效益为承诺效益的77%。
注4:年产5000吨新型酶制剂绿色制造项目投产后承诺的净利润平均为9110万/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足一年,无法与承诺的预计效益比较。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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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产5000吨新型酶制剂绿色制造项目投产后承诺的净利润平均为9110万/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足一年,无法与承诺的预计效益比较。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24-028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申请对65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2,576,600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3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0%。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4月15日,授予登记日为2021年5月6日,授予股票878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价格24.3元/股,授予人数73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4个月限售期和36个月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限售期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在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34%。
2023年5月8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完成了对677名激励对象所持2,662,4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工作。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申请对65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2,576,600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3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0%。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7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3日,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5.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5月6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78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5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734人,实际授予数量为878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2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9.2022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0.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1.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3.2024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4.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于2021年5月6日完成登记,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至2024年5月6日,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已达到。
(二)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
■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现可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5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76,6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0%,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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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后续规定时间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65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57名激励对象各项考核指标均已达成,且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拟为65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同意本次解除限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57名激励对象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均已达成,且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24-038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与行业相关的定期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一食品制造》的相关要求,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现将2023年度与行业相关的定期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主营业务相关经营情况
(一)产品类别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销售渠道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地区分布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报告期经销商情况
单位:个
■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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