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03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永”)、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司达”)、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和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山”)。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其中在中国银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4.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在光大银行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科永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8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绍兴金冠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为杭州龙山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截至2024年3月12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8.66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2.79亿元,为浙江安诺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5.80亿元,为浙江科永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19亿元,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0.54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6.66亿元,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4.12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对象浙江染化、绍兴金冠、浙江科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五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0.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德司达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0.8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2024年3月13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两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就全资子公司绍兴金冠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杭州龙山融资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2024年3月13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截至2024年3月12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8.66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2.79亿元,为浙江安诺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5.80亿元,为浙江科永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3.19亿元,为浙江德司达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0.54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6.66亿元,为杭州龙山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4.12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四)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1,510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科永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五)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至远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仁良
注册资本:136,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及其进出口业务(票据)(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减水剂、后处理扩散剂MF、3-氨基-4-甲氧基乙酰苯胺、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间苯二胺-4-磺酸、间苯二胺-4-磺酸钠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其他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外)。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德司达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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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苏娥
注册资本:23,916.83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肥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绍兴金冠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七)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
法定代表人:单月惠
注册资本:148,476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加工;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杭州龙山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4.4亿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4亿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0.4亿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科永《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1亿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德司达《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德司达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0.8亿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公司出具关于绍兴金冠《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绍兴金冠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绍兴金冠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七)公司出具关于杭州龙山《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杭州龙山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杭州龙山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八)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与受信人浙江染化签订的编号为SXSYZHSX20240005《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24年3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止。
3、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亿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然浙江德司达和杭州龙山2023年前三季度亏损,但上述子公司目前经营均正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3月12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5.32亿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6.5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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