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2日 02: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4-010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2月21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经与会监事共同推举,由监事张新芳先生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选举张新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2日

● 报备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4-011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张新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张新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2日

张新芳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室科员、监察室主任、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河北津西型钢有限公司监事,天津津西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内审部部长。张新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4-009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明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李明东先生、李京霖先生、黄镔先生、付永领先生、张海霞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何树勇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智、丁伟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

● 报备文件

(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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