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2月20日 01:33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87 证券简称:凯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

解除、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签署的《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所致。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变更为周德胜。

● 本次权益变动后,周德胜通过直接持股、间接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比例从30.2449%减少为30.2010%。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7年9月15日,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对公司下列事项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各方应进行充分预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表决。如各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后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同意与周德胜的意见保持一致,以周德胜的最终意见为其共同的意思表示。各方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保持一致行动。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原一致行动人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均充分遵守了原协议的约定,保持一致行动,未出现存在分歧的情况,各方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于公司首发上市后满三年到期,即2024年2月8日到期,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共同出具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各方确认前述协议于2024年2月8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经公司核查,在《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与周德胜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因此公司确认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与周德胜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2月8日到期后解除,邓闰陆、赫崇飞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二)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不再续期的背景及考虑因素

1、一致行动的阶段性历史使命已经实现,不再延续一致行动的客观条件成熟

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于2017年9月1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各方均为公司的创始团队成员,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并通过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对公司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各方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共同认知及各方共同利益高度一致,为保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治理结构合理、使公司各项决策能够有效运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控制力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目前公司上市已满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经营管理内控水平已有长足进步,且邓闰陆、张春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而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此,一致行动的阶段性历史使命已经实现,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延续的客观条件成熟。

2、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延续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和高效

一致行动决策机制下,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先通过一致行动会议的方式形成一致意见,之后再按照统一意见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这种机制的优势在于增加了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但决策的广泛性存在一定的不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较为依赖于一致行动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利于充分发挥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董事、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作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邓闰陆、赫崇飞和周德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时不再一致行动,更有利于每一名董事和股东直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决策机制更加民主和高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即权益变动前),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合计持有北京富仓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仓湾”)100%股权,富仓湾持有北京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投资”)66.67%的股权,百安投资持有北京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安投资”)58.81%的股权,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富仓湾、百安投资能够控制松安投资,松安投资持有凯因科技22.46%的股权。此外,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及赫崇飞通过控制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尚湾”)、北京富山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山湾”)、北京富宁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宁湾”)、北京卓尚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尚石”),控制公司合计7.5972%的股份。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及赫崇飞通过前述方式合计控制公司30.0606%的股份。

此外,公司因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工作,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赫崇飞三人分别获得股份归属240,000股、15,000股、60,000股。

综上,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控制、一致行动关系共控制公司合计30.2449%的权益。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即权益变动后),如前所述,松安投资、富宁湾、卓尚湾、富山湾、卓尚石仍属于周德胜能够控制的企业,是周德胜的一致行动人。周德胜及上述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合计30.2010%的股份。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相关各方直接持有及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注:一致行动人张春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通过富仓湾、富宁湾、卓尚石、卓尚湾间接持有公司1,883,09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016%。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周德胜通过直接持股、间接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比例从30.2449%减少为30.2010%;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权益变动比例减少均超过5%,达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标准。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对公司的影响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截至2024年2月8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1、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后,周德胜持有富仓湾72.50%股权,为富仓湾的执行董事,其任职情况足以实际支配或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能够实际控制富仓湾,富仓湾持有百安投资66.67%的股权,百安投资持有松安投资58.81%的股权,同时,周德胜担任百安投资执行董事、松安投资董事长,因而周德胜通过富仓湾、百安投资能够控制松安投资,松安投资持有公司22.46%的股权。富山湾、卓尚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富仓湾,富宁湾、卓尚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周德胜,综上,松安投资、富山湾、卓尚石、富宁湾、卓尚湾仍属于周德胜能够控制的企业。周德胜及上述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合计30.2010%的股份,根据公司近三年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来看,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平均比例约为40.69%,因此,周德胜及其上述一致行动人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4.1.6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2、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从上市公司各主要股东拥有表决权股票数量/占比和持股比例来看,除周德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在3%以下,因此在上市公司股东中,目前仅周德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单独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目前公司董事会人数为9人,其中独立董事有3名,非独立董事6人,其中现任非独立董事周德胜、邓闰陆、赫崇飞、史继峰最初系控股股东松安投资提名。综上,周德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4.1.6第(三)项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3、周德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战略及运营管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在其领导下,公司引进并组建了高层次核心运营团队,周德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均起到重要作用。综上,在公司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周德胜在企业战略布局、人才团队搭建、营销创新模式的探索、加速IPO进程方面均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其任职情况足以实际支配或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4.1.6第(五)项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综上,周德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合计30.2010%的股份,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其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自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之日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变更为周德胜,公司不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二)其他说明

1、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对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2、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在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并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规避减持承诺的情形。

五、上网公告附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凯因科技

股票代码:688687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邓闰陆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张春丽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赫崇飞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6号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权益比例减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4年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与公司实控人周德胜于2017年9月15日签署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为一致行动关系。前述协议于公司上市后满三年到期,即2024年2月8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以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所致,不涉及股份的变动。

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和赫崇飞一致行动关系终止,邓闰陆、张春丽和赫崇飞不再是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再与周德胜合并计算,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因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邓闰陆、赫崇飞二人分别获得股份归属15,000股、6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张春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会履行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若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自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原一致行动协议于上市后满三年到期且不再续签,公司实控人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确认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年2月8日到期后解除,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变更为周德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德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30.2449%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德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即权益变动前),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合计持有北京富仓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仓湾”)100%股权,富仓湾持有北京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安投资”)66.67%的股权,百安投资持有北京松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安投资”)58.81%的股权,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富仓湾、百安投资能够控制松安投资,松安投资持有凯因科技22.46%的股权。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及赫崇飞通过控制北京卓尚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尚湾”)、北京富山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山湾”)、北京富宁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宁湾”)、北京卓尚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尚石”),控制公司合计7.5972%的股份。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前述方式合计控制凯因科技30.0606%的股权。

此外,公司因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工作,实际控制人周德胜、邓闰陆、赫崇飞三人分别获得股份归属,具体如下:

注:1、表格中持股比例以公司2024年2月8日总股本170,944,422股计算,下表同。

综上,周德胜、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控制、一致行动关系共控制公司合计30.2449%的权益。

(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即权益变动后),如前所述,松安投资、富宁湾、卓尚湾、富山湾、卓尚石仍属于周德胜能够控制的企业,是周德胜的一致行动人。周德胜及上述其一致行动人共控制公司合计30.2010%的股份。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相关各方直接持有及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注:一致行动人张春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通过富仓湾、富宁湾、卓尚石、卓尚湾间接持有公司1,883,09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016%。

综上,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周德胜通过直接持股、间接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比例从30.2449%减少为30.2010%;邓闰陆、张春丽、赫崇飞权益变动比例减少均超过5%,达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标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邓闰陆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张春丽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赫崇飞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邓闰陆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张春丽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赫崇飞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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