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4-003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暨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践行 “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一)专注公司经营,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持续专注于人工智能+大数据领域,以技术驱动及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技术创新提升平台和产品能力,为客户提供计算机视觉智能产品、大数据产品及“AI+行业应用”的系统级整体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客户的数字化需求赋能,以期实现公司的长足发展,回馈广大投资者。
(二)持续加强投资者沟通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为股东提供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同时,公司将继续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各类业绩说明会,并持续通过“e互动”平台、投资者关系邮箱、投资者电话、投资者交流会、现场调研等各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
(三)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尚未出售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5、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相关方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受宏观环境和资本市场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股票近期出现较大跌幅,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和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二)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目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条件。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2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3,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300万股至600万股,转为公司库存股,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后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回购的股份出售后,回购的库存股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如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出售,未实施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则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假设本次回购全部实施完毕,则公司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93,680.7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6,371.56万元,流动资产129,306.92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6,0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3.10%、5.16%、4.64%。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上限6,000.00万元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8.85%,货币资金为14,290.34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为维护股东权益,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以上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陈延行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4年2月5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出售,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其提议回购的原因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提议人承诺在审议本次股份回购事项的董事会投赞成票。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出售完毕,未实施出售的股份将被注销。
(十五)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 情况。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包括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实施出售部分的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5、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资风险 。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4-004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公司
“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延行先生于2024年2月5日向董事会发出《关于提议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陈延行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公司将持续评估本次“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实施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的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回馈投资者的信任,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共同促进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延行先生
2、提议时间:2024年2月5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受宏观环境和资本市场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股票近期出现较大跌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延行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持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和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提议人的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6、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20%。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陈延行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陈延行先生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减持计划。若提议人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陈延行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七、公司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2024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4-006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8,123,505股, 占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总股本的52.29%,限售期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98,123,505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2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9日核发的《关于同意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83万股,并于2021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187,288,01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2,880,0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4,407,91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98,123,505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户,占公司总股本的52.29%,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2月2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为:
公司于2023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87,288,015股增加至187,645,47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延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陈碧珠、苏汉忠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相关股东厦门恒誉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恒誉兴业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罗普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罗普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98,123,5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9%,限售期限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2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4-005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受宏观环境和资本市场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股票近期出现较大跌幅,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持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和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6、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3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20%。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2024-004)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暨落实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2024-003)。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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